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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造价管理》每日复习资料: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2016/11/10234 作者:佚名
导读: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1)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P33下)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提示】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P33下)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提示】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P34上)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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