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关于最高法院《解释》问题

2016/11/22273 作者:佚名
导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应予支持”。专家组的意见认为,适用《解释》第20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要有明确约定。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且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是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第二,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则不能产生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第三,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列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