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刚性不足、违法建筑难以处罚,怎么办?11月24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经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对困扰规划领域已久的“弊病”开出了“药方”,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月28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未取得许可的私挖乱建,尤其是别墅业主私自开挖地下室,属于违法行为。”
进一步强化规划刚性
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简杰介绍,现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规划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规划刚性不足、违法建筑处罚难,以及规划编制与管理全覆盖不够等,急需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规范。
简杰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新型城镇化会议对城乡规划提出要“划定城市发展边界”、“要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城乡规划作为一种广义上的空间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必须强化其权威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不仅如此,我市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也需要加强规划法制建设,确保城乡规划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科学有序开展。
简杰介绍,与现行条例相比,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通过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编制依据,强化人大监督检查,将重要历史文化保护和生态敏感区的镇规划上收一级管理等,维护规划的刚性。
此次条例修订还将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实现全域空间布局都有规划管控、所有建设项目都有规划可依,有利于推动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全覆盖。
着力解决违法建筑问题
在城市建设中,违法建筑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严重影响群众生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修订过程中注重解决这一重点问题,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进一步明细了对应的查处措施。
例如,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如果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道等管理区域内的,由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不属于上述区域,但属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的问题”。
可对违法建筑
断水断电断气
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措施。
比如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对存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
违建最高可处罚
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惩处力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没收违法收入或者罚款。罚款的额度分别为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十。
按照条例规定,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张山说:“从制度设计上,让违法建设者得不偿失,消除违法建设者的谋利空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
明确“地下空间利用”
违建中私建地下室的情况,生活中并不鲜见,政府也经常在查处,但总是屡禁不止,屡查屡犯。
《条例》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所谓城市地下空间,也包含了大家常说的居民住宅中的地下室。这就意味着,今后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所有地下空间利用,都将纳入规划管理,体现城市建设规划先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