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承包又称带资承包,是建设工程合同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意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或融资模式。主要类型有常见的延期付款工程、约定带资建设的交钥匙工程如出口,以及BOT(特许经营)及其衍生形式PPP(公私合营)等较前沿和先进的带资承包方式。
在目前形势下,我国对工程承包垫资实施法制化管理的依据包括二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此条解释已经承认垫资承包合同或垫资承包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垫资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工程施工合同就其内容来讲,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工程建设包含人工、材料等在内的投入可由发包人预支,也可由承包人垫付。因此,工程垫资属于是完成工程建设这一履约义务的实现方式之一;第二层次是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行政指令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