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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定额解释]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通知

2013/08/211767 作者:佚名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定额解释: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规范当地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满足房屋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定额解释: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规范当地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满足房屋修缮工程计价需要,维护房屋修缮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结合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实际情况而编制的。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内容中包括了建筑工程、电气工程和暖通工程三部分。具体实施内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水平,计入定额基价的材料价格是2008年呼和浩特地区材料预算价格。

  二、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是房屋修缮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过程中,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对计入定额基价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进行适时调查、测算、调整;各盟市对计入定额基价内的材料价格根据本地区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查、测算、调整,并及时公布材料价格信息。

       四、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和解释。

       五、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凡2013年5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执行本定额;2013年5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来源:info.zjtcn.com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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