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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房地产交易出新规 中介收费需明码标价

2017/01/13751 作者:佚名
导读:记者昨日从珠海市发改局官网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获悉,该局要求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代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咨询、业务等任何收费服务都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记者昨日从珠海市发改局官网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获悉,该局要求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代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咨询、业务等任何收费服务都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此外,房产中介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还要求,房产中介机构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房产中介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不仅如此,《通知》还规定,房产中介机构明码标价的格式和内容在公示前应先经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机构注册地在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的,由所在行政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注册地在横琴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高栏港经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功能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

房产中介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房产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或者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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