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装置宜设置在下列建筑物和场所:
(1)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库(罐)。
(2)用液体燃料或天然气等作燃料的锅炉房等建筑物内。
(3)根据工艺需要装设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地方和场所。
2、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报警器宜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可燃性气敏检测和报警装置,设固定型可燃性气敏检测报警装置的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气敏报警系统,有条件时亦可与火灾报警系统综合组成自动喷气、喷泡沫等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3、若采用火灾报警系统警戒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报警系统时,则火灾器应选用防爆型感光、感温器。报警系统所发送的预报或灭火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