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四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上)

2013/10/171225 作者:佚名
导读: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方式:(一)省直管或者跨市(州)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造价通是中国首个建设行业大数据云造价服务平台,为您提供权威的工程造价信息查询服务,以信息价、指导价、建材参考价为基础,提供全面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及数据标准查询服务。为工程建设决策者提供权威的决策依据,为造价员提供专业的查价、建材询价、建材报价以及造价知识学习的平台。
文章来源:info.zjtcn.com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