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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下)

2013/10/171524 作者:佚名
导读:负责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
       第十一条 负责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主体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送财政投资评审后,报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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