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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上)

2013/11/251271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术 语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十二条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六条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十七条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十八条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条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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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三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办法;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依据;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三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三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第四十二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三节  措施项目清单
 
第四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十四条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  其他项目清单
 
第四十五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列项内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4、总承包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  规费项目清单
 
第四十七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的内容:1、工程排污费;2、职工教育经费;3、养老保险费;4、失业保险费;5、医疗保险费;6、工伤保险费;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8、住房公积金;9、工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列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  税金项目清单
 
第四十九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的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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