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条例(下)
2014/01/091587
作者:佚名
导读: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鼓励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环卫、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鼓励采用低碳、绿色、环保 技术措施……
第五章 绿色建筑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划拨)、 立项、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二)旧城改造项目;(三)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四)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五)2014年起,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的车站、宾馆、 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第二十八条 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鼓励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环卫、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鼓励采用低碳、绿色、环保 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竹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统计、城乡规划、代建、国税、地税、工商、质监、 供电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绿色建筑。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肇庆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报批前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写可行性分析材料,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査时予以把关,并在立项审批时准确标明该项目须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并按此等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并在工程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在规划要点中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时,应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绿色建筑的等级。本办法实施后的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列入规划要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列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 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列入绿色建筑范畴的民用建筑项目 在完成施工图审査后,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后,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运行阶段评价)。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鼓励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设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测评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二星) 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 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12 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鼓励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太阳能利用设施应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于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应用太阳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报送项目报建归属管理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查认定。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具体涉及: (一)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三)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五)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六)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七)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八)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九)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按照《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八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依法减免建设单位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建设及示范工程等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p#分页标题#e#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节能设计审査和对申请审査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核作是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应当对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质监、工商、经济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 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 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构造图集、设计指引,建立技术信息库,加快太阳 能光热应用、集中供冷等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 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 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三)能效测评,是指对反映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的水平。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五)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六)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15-83-2011),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 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十八条 除本办法有规定之外,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肇庆新区管委会在其事权范围内参照本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造价通是中国首个建设行业大数据、云造价服务平台,为您提供权威的工程造价信息查询服务,以信息价、指导价、建材参考价为基础,提供全面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及数据标准查询服务。为工程建设决策者提供权威的决策依据,为造价员提供专业的查价、建材询价、建材报价以及造价知识学习的平台。 |
文章来源:info.zjtcn.com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