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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2年建筑与装饰工程基础知识主观题

2014/04/111044 作者:佚名
导读:工程造价信息网:以下是2012年广东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建筑与装饰工程基础知识主观题材料分析题的题目及参考答案,答案附在试题最后。
       工程造价信息:以下是2012年广东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建筑与装饰工程基础知识主观题材料分析题的题目及参考答案,答案附在试题最后。

       82、请根据提供材料,指出该工程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材料:某政府投资行政办公楼项目,招标人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招标控制价。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造价咨询公司应招标人的要求,对该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下浮了8%。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共有16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立即开标,开标由招标管理机构主持,投标人F因其投标文件的签署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而被招标管理机构宣布为无效投标,其余的投标均被宣布为有效,其中皮两家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随后进行评标,受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经评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并直接向A 和其他投标人分别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通知了招标人。随后,招标人与A签订了施工合同。
 

       参考答案:上述材料工程在招标过程中招标过程中不妥之处如下:

       (1)造价咨询公司对该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下浮8%的作法不妥,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2)开标由招标管理机构主持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招标管理机构作为监督管理机构,不能主持开标会。

       (3)有两家投标单位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认定为有效投标的作法不妥,因招标控制价是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投标。

       (4)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作法不妥,因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般只能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除非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本题中没有明确招标人是否授权。

       (5)评标委员会向A和其他投标人分别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的作法不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而不是由评标委员会发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

       (6)确定中标人后立即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的作法不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不可能确定中标人后立即发出中标通知书。
 

 
       83、请根据提供材料,指出该工程的协议书、专用条款有何不妥之处并改正。

       材料:某业主与施工企业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于2010年8月28日签订了某高级写字楼施工合同。为赶工期,双方同意该工程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进行。

       协议书中约定(摘要):工程合同工期720总日历天,工期从2010年9月8日开始施工,至2012年8月28日竣工完成;工程质量达到施工企业最优的工程质量标准;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合同价暂定十二亿元(小写:1200000000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1招标文件 2 其他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专用条款(摘要):1.乙方在施工前不予许将工程分包,只可以转包。2.甲方不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3.乙方应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4.发生工程质量标准变更的一起责任,由乙方负责。5.合同变更时,按有关程序确定边个工程价款。
 

        参考答案:上述材料中工程协议书、专用条款的不妥之处如下:

       (1)双方同意该工程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进行不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2)协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达到施工企业最优的工程质量标准”不妥。根据规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 

       (3)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不妥。根据本题背景材料可知,工程准备边设计边施工,工程的设计深度无法满足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工程达到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才采用总价合同;此外,工程的造价高,规模大,工程风险较大,也不适用总价合同。 

       (4)协议书中约定“工程总价暂定十二亿元(小写:1200000000元)”不妥。金额大写写法应为拾贰亿元(人民币),小写写法前应加“¥”。

       (5)协议书中约定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不妥。《标准施工合同》中规定此处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应与《通用条款》2.2款规定一致,据此规定,招标文件不属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即使约定属于合同文件,其解释顺序也应排在2.2款合同组成文件之后,不可能排在第一。

       (6)专用条款中约定“乙方在施工前不允许将工程分包,只可以转包”不妥。《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因此专用条款中约定乙方可以转包是违反《建筑法》的。 

       (7)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不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不妥。首先,根据《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9.2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是发包人的工作范围;其次,该部分工作如委托承包人办理时,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委托内容、发包人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计算方法,但本题中约定不明。 

       (8)专用条款中约定“乙方应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不妥。根据《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3.3款规定,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应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9)专用条款中约定“发生工程质量标准变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不妥。根据《标准施工合同》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对质量标准等提出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因此应该约定清楚发生工程质量标准变更的责任方和相应变更处理程序,而约定由乙方负责是有失公平的。

文章来源:info.zjtcn.com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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