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广州市市政府十五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透露:广州建设工程招投标,将鼓励试行预选承包商库、设立成本警示价、招标人建立不良承包商“黑名单”等制度。
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原文件为《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是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监察局于2010年1月13日联合印发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在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则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细化和调整。原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大量条款已经不适应现有法律体系和招投标市场管理实际需求,且有效期已经届满。基于此,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有序开展了修订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表示,鉴于《办法》是规范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文件,为增强执行效力,将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办法》基本沿用了原有的体例,包含总则、资格审查、招标、评标方法、评标和中标、信用和标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共51条。
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流程和提升政府服务的精神,《办法》明确了承诺先行招标制、鼓励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等制度设计,同时进一步鼓励试行预选承包商库、设立成本警示价、招标人建立不良承包商“黑名单”等制度。
其中,《办法》明确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明确连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当先经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当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
《办法》还借鉴深圳等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例如推行招标人负责制,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要求超出规定外设置资格条件须通过专家论证等。
结合广州建筑市场实际,《办法》对关注度较高和国家、省鼓励推行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带有融资性质的项目等的招标、评标进行了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将绿色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项目负责人答辩等内容纳入评标评审内容,明确可通过异地评审、引入外地高水平专家提高勘察设计项目评标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