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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制定房屋市政工程治理欠薪专项工作方案

2017/03/301022 作者:林奶花
导读:日前,市住建局组织制定了《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治理欠薪专项工作方案》,拟通过一系列措施,防范和及时解决房屋市政工程拖欠工资问题,遏制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劳动关系和谐。

据记者了解,惠州市将全面排查处理房屋市政工程欠薪项目;落实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对未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曝光,让欠薪者一处欠薪、处处受限”……

日前,市住建局组织制定了《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治理欠薪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通过一系列措施,防范和及时解决房屋市政工程拖欠工资问题,遏制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劳动关系和谐。

 

约谈解决问题不力单位主要负责人

按照《方案》安排,44日前,各县、区要将本单位自查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治理欠薪工作进展情况,数据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对欠薪问题突出的县、区进行重点督办查处,对解决问题不力的单位,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解决。对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而引发严重欠薪问题的,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提请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切实推动解决三个一批,即:解决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问责一批失职失责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责任人。 

 

全面实施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方案》特别提出要落实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加快推行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和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发生。要全面实施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制度,对未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款的支付也要进行规范。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监督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将欠薪企业列入黑名单

《方案》还明确提出,要健全黑名单曝光制度。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在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中曝光,并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让欠薪者一处欠薪、处处受限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恶意欠薪典型案件,通过市主流媒体、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和推送信用中国网站等方式公开曝光。

 

具体解决步骤

1、排查阶段(3月至4月上旬):全面排查处理欠薪项目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欠薪隐患的排查,通过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摸清属地内房屋市政工程欠薪情况。对排查出来的欠薪项目,按严重和危害程度进行梳理,特别是欠薪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核查,及时处理。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畅通网线、热线等欠薪投诉渠道,并通过媒体或在工地设告示牌等方式广而告之。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区)三级动态台账,准确记录各房屋市政工程的欠薪原因、金额、涉及人数和处理情况等,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数据衔接。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对于房屋市政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快速介入,将问题化解在萌芽之中。

同时,帮助广大农民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媒体曝光正反面典型案例,积极引导项目各方主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效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2、化解阶段(4月中旬至6月底):谁用工 谁支付工资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督促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按月足额银行代发工资。对因工程款拖欠而导致欠薪的,按照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采取积极筹措资金或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多种方式,及时予以稳妥处置。

对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积极筹措资金,作为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人工资。

3、攻坚阶段(7月初至12月底):重点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欠薪问题

对于影响面广、性质恶劣的重大欠薪案件,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领导要亲自督办,跟踪落实处理情况。做到严防死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遏制欠薪群体性事件,尤其要重点解决涉及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机制,对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文章来源:东江时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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