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列入年度或者季度计划后,必须报福州市政府批准。
记者日前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印发《福州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作业,以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的施工管理。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管理部门要编制施工三年规划及年度、季度计划
通知要求,城市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道路挖掘也应该有规划和时间表。针对于此,通知指出,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三年规划、年度控制计划和季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区政府批准的季度城区道路占用挖掘实施计划,严格审查城区道路占用挖掘项目,控制占用挖掘施工的范围及工期。未列入季度计划的挖掘占用申请,原则不予受理审批。
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或防汛救灾等应急抢修工程需要挖掘城区道路的,建设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施工,同时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违反规定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通知对开挖路段的安全、回填标准及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围挡及安全标志的日常检查、巡查,确保围挡规范整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
在挖掘项目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时,项目业主单位应事先与管线产权部门联系,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遇突发状况,应立即停止施工,组织抢险,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挖掘占道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经验收合格后,移交道路管养单位组织进行路面修复,恢复交通通行。
占道挖掘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年内累计两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区道路、未按审批内容超期超面积施工或因文明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整改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一年内暂停受理其占道挖掘施工申请,同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施工企业建设信用考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