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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建设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2014/07/24969 作者:佚名
导读:据造价信息网了解,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扶持该省建筑业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于日前出台了《吉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据造价信息网了解,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扶持该省建筑业企业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争创优质工程,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于日前出台了《吉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评标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工作,要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据介绍,“优质优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激励的措施。“优质优价”是指中标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工程质量优质奖时,应当依据合同明确的“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弥补企业创优成本。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在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时予以加分。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项目经理获奖业绩经使用后,一旦中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在处罚期内的,则取消获奖加分资格。

       对在该省行政区域内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

       (一)获国家“鲁班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5%给予承包方奖励;

       (二)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
工程造价的2%给予承包方奖励;

       (三)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5%给予承包方奖励;

       (四)获“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励。

       “优质优价”奖励计入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造价。该项政策的出台,将极大的增强吉林省全省
建筑业企业的“争先创优”意识,促进该省建筑业企业管理迈向一个新台阶。

文章来源:info.zjtcn.com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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