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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同心县农信社以土地为"媒" 解决农民贷款难题

2014/09/171812 作者:佚名
导读:贷款难”长期以来都是困扰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难题。

宁夏同心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自然条件较为艰苦,农业基础十分薄弱,农民除了住房、土地,几乎没有其他资产。“贷款难”长期以来都是困扰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难题,这个难题既制约了农民发展生产致富,也限制了金融机构服务能力的提升。针对这些问题,同心县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在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上开辟了新的途径,有效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其他金融机构也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结合实际 扎实推进

宁夏同心农信社围绕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结合当地的信用环境和农业经营实际,通过在一定范围内成立农户土地协会,以入会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向农民发放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民缺少抵押担保从而贷款难的问题。自2006年开展试点以来,同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反担保)贷款累计投放金额达7.87亿元,覆盖该县5个乡镇37个行政村,涉及农户43340户,贷款无一笔不良。试点工作具体开展如下:

成立农户土地协会。由该县各行政村召开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成立农户土地协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各一名,并按照村民人数10∶1的比例选举出常务会员若干名,选举出来的常务会员在当地能够代表一个家族或一组村民。常务会员必须是品德好、责任心强、经济条件好、担保及偿债能力强、让村民信赖有威望的人。常务会员的组成基本上覆盖了每一家族和每一组村民,让村民能够公平地享有贷款权利。

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成为会员。农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以自家承包土地总面积2/5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入股,入股的土地必须是中等以上地质的土地,每亩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按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作价。全体常务会员对申请入会的农户进行审查并一致同意后,农户即可成为土地协会会员,农户成为会员后就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向同心信用社申请贷款。

协会与农信社联动为会员提供贷款担保。会员在向同心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先选择三名会员及一名常务会员作为贷款担保人,申请贷款人与协会和担保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议。协议规定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将所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代为偿还的担保人(或由协会进行转让处置),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之后,贷款农户才能赎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取消其会员资格。每个常务会员可为10户农户提供担保,每个普通会员只能担保3户。常务会员申请贷款时由其他2名常务会员和会长、副会长担保。贷款农户在做完了抵押和担保手续后,向农信社提出贷款申请时,由协会和同心农信社签订总的担保协议。农信社在审查完各项担保协议后,与贷款农户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收效良好 诸多启示

宁夏同心农信社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的实践,以土地为纽带,将农户有效组织起来,通过合理的模式设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解决了农民贷款难、农村抵押资产处置难、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难的问题。宁夏同心农信社的创新,对其他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大有可为。从同心农信社的实践来看,农民信贷资金需求旺盛而抵押担保物缺乏,而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反担保),为解决农民缺乏抵押品“贷款难”和金融机构“放贷难”的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作为经济欠发达、土地资源不丰富、土地确权和流转及相关服务刚刚起步的地区,同心县基于土地流转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并成立土地协会解决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题的金融创新尝试,为其他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解决服务“三农”难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当前中央着力开展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大力扶持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形势下,金融机构通过因地制宜的制度、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开展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抵押贷款业务前景十分广阔。

合理的模式设计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关键。该业务最显著的特点是土地抵押模式的“三个一定”:一定比例、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即:农民抵押的是一定比例(40%)的土地经营权—避免发生违约时影响农民生计;抵押在一定范围内(土地协会)发生—确保违约土地流转无碍;农民抵押的是一定期限的(而非长久不变的)土地经营权—与国家政策不相违背,同时避免农民因彻底失地而绝望。从其本质上看,同心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的实质是“抵押+保证+信用”的贷款模式,即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与信用贷款的结合。这样的制度设计综合考虑了当前的土地制度、农民的财产状况、农村的社会特性和金融生态环境、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制度等,总体上既可为各方所接受,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有效的抵押标流转处置是业务可持续的保障。同心农信社的做法是通过金融机构与贷款人协定,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将所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代为偿还的担保人,或由协会进行转让处置,直到还清贷款本息之后,贷款农户才能赎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在村民熟人社会内部对违约情况下抵押标的(即被抵押的土地)流转处置的制度设计,既使金融机构在贷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能有效收回贷款,也让贷款农户因担心失去土地经营权而受到有效约束,同时还可使那些因经营不善等非主观故意出现的违约状况实现缓冲,总体来看可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确保业务可持续发展。

推广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尚需完善相关政策制度。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做好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次,需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引导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对土地经营权合理定价、合理流转。第三,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使农户在进行土地经营权抵押时减少后顾之忧。第四,需要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制度,培育土地经营权抵押中介机构,完善土地协会或合作社参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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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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