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