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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2007-03-06|作者:|来源:|【大中小】【打印】【关闭】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7.09.03 ·实施日期:1995.03.01 【注】(1994年10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5 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04-26 (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 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 筑物、施工场地、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
1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16日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9 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各负其责的管理原 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31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 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 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2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4月2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 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发布日期:2005-1-31 执行日期:2005-3-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其他规定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 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 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
1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 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 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 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 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2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 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相关资料:行政法规2篇部门规章33篇地方法规623篇裁判文书14篇相关论文4篇法学教 程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 政府备案。 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权,按照《杭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1998年12月 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04 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 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 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 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的决议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淮南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根据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 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 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 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 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
1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3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批准2003年12月9日公告公布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08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2009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 于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 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 第
1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制定2012 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12年5月18日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 级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 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 生事业纳入
—1—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2012年5月18日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 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 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 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 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 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 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 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 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 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 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 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
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1 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修订)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文件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5-04-26 【实施时间】2005-07-01 【时效性】有效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已由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6日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1 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1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文 明精神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本条例所称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 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的容貌。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 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 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 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 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 编制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 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 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 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 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 环境卫生机械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 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 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职位:安装造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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