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一、目的及意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的要求,支撑建筑节能,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建材工业可持续发展,改变建材行业高耗能和高污染排放的现状,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是十分必要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一直在致力于绿色建材的研究与探讨。2014年正式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绿色建材的涵义,通过绿色建材评价这种方式推动建材工业转型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广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 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绿色建材评 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 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 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 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 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 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 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程序和要 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有效期为3年,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的企业,标识将被撤销,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法》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同时,绿
一、平台建设目的为了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制订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细则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实现评价流程电子化、评价过程的可追溯、评价工作的高效快捷,由住建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组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有效期为3年,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的企业,标识将被撤销,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法》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标准,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价,确认建材产品绿色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标准,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价,确认建材产品绿色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组织编制了关于保温材料(墙体和屋面)、墙体材料(块体类)、预拌混凝土、建筑玻璃、陶瓷砖(板)、卫生陶瓷等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的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落实节约资源、
1 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 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 标识组织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 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 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标 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程序 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 诚信分值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改善需求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现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本办法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支撑建筑节能、绿色
建科〔201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落实节约资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 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 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 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 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 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 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
我国是全球建材生产和消费大国,但长期以来,建材产业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无法满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更高水平发展的需要。目前,绿色建材产品在整个建材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与我国计划的到2020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超过40%的目标相差甚远。绿色建材是指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本刊讯5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信部在京召开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座谈会,同时发布了我国第一批绿色建材标识项目,共32家企业45个产品获得首批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的有关要求,两部委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出台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确定了推广和应用绿色建材的总体要求、行动目标和重点任务等。
5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信部在京召开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座谈会,同时发布了我国第一批绿色建材标识项目,共32家企业45个产品获得首批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的有关要求,两部委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出台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确定了推广和应用绿色建材的总体要求、行动目标和重点任务等。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发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局):为落实《吉林省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吉工信办联﹝2016﹞20号),促进我省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我们制定了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 〔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 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 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 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 公共建筑,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 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 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
1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 〔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 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 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 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 公共建筑,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 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 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
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位:超高层建筑监理工程师,总监,总代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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