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招标法的办法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2 年 11 月 30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 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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