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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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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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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中国网 | 时间: 2002-04-18 | 文章来源: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 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篇 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 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 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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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8号 颁布日期: 2001年8月15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 45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 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 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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