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3)
1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2011-07-19 1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 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 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 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 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 6月 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 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及 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和房 屋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依法保护房 地产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 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 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 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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