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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招标法第三十八条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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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招标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十八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十八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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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十八条释义——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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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 本文作者:吕士威 内容摘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转让房地产时,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所 开发的项目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否则不能转让。现实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常常以该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为依据拒绝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 权登记。本文拟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分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从而论证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不当。 关键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入股 开发投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营房地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 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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