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 1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590 号公布实施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 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 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 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筹集、管理、使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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