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科工程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 为规避风险,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 三、 项目主办人员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合同、招标文件,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有关条款。 四、 在收到中标分供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方可支付预付款。 五、 对于初次合作或不受信任的分供商,必须严格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六、 对于已经愉快合作的分供商可以允许对方将未结清尾款转为履约保证金,目的在于增强分供商资金运作能力,从而体现双赢原则。 七、 当需要用未结清尾款作为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分供商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根据该分供商过去合作中的履约表现给出意见后转预算部审核,预算部根据该队伍的原工程费用审核情况,在认为确有足够资金可以转用时方可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 八、 预算部在结算支付该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 2010-9-2 阅读次数: 102】【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 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 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 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 (交易)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文件和 产权转让公告 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 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 以及 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 2%收取,但最 高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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