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报送工作正式开始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日前,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发出通知,要求从2008年8月1日起,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以及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机构须在每次招标工作完成后,
国家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通过官网正式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新《规定》与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必须招标的项目金额大幅提高,主要变化如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提高到400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提高到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提高到100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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