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哈枢指安 [2011]第 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哈尔滨枢纽改造建设监理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 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铁建 设〔 2007〕176 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铁建设 [2008]3 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哈尔滨枢纽改造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信用评价,是指在哈尔滨枢纽改造建设期内对承担监理工作的 企业履行监理合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评价。 指挥部对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工 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三条 监理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 4-9 月, lO 月至次年 3 月为 一个评价期。 在评价期内, 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 2个月的, 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 围。 第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 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 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合同文件等,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 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 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 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 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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