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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判决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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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判决
法院判决解除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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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解除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伊都锦公司。 1996年 1月 18日,伊都锦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综合开发建设哈尔滨伊都锦商厦工程合同》, 约定:华康公司同意受伊都锦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哈尔滨伊都锦商厦综合开发建设的全部工作。建设地址 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 68—86 号、霞曼街 1—5号地段,综合开发建设的工作范围为前期开发、开工 前准备、商厦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装饰工程;伊都锦公司独资兴建哈尔滨伊都锦商厦,综合开发建设的 资金全部由伊都锦公司投资。投资总额为 2500 万美元,注册资金为 1250 万美元;伊都锦公司负责保证商 厦综合开发建设资金,并在哈尔滨有关银行正式开户,按规定要求将注册资金及时到位。对所选定的商厦 建设地址,在经哈尔滨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商厦的

法院判决解除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法院判决解除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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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解除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伊都锦公司。 1996年 1月 18日,伊都锦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综合开发建设哈尔滨伊都锦商厦工程合同》, 约定:华康公司同意受伊都锦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哈尔滨伊都锦商厦综合开发建设的全部工作。建设地址 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 68—86 号、霞曼街 1—5号地段,综合开发建设的工作范围为前期开发、开工 前准备、商厦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装饰工程;伊都锦公司独资兴建哈尔滨伊都锦商厦,综合开发建设的 资金全部由伊都锦公司投资。投资总额为 2500 万美元,注册资金为 1250 万美元;伊都锦公司负责保证商 厦综合开发建设资金,并在哈尔滨有关银行正式开户,按规定要求将注册资金及时到位。对所选定的商厦 建设地址,在经哈尔滨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商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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