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 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 装、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施工图审查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时代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工程技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职责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登录注册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职责 更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