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一、生产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1、当全矿发生影响生产的各类事故时, 无论大小,一律按“四 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即:事故的原因追查不清不 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矿工没 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2、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 分析。事故分析必须包含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责 任划分、处理意见、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制定的防范措施。调度室做好 详细记录,形成材料并存档,做到一事故一分析。 3、井下发生影响全矿生产 1 小时以上的事故、发生影响局部 生产 2小时以上的事故、发生损坏设备、配件、材料价值 2000元以 上的事故、井上各环节影响井下生产的较大事故,如:材料供应、产 品质量等及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处理的其它事故, 都在分析处理范围 之列。 4、因生产单位内部原因造成的生产、机电事故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改)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建立 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 、《突 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 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 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 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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