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性与行使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然而,在理论上、实务中,其法律属性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明确为法定优先受偿权。同时,本文也浅析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竞合问题及权利的行使,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
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成立与登记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而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一直是建筑市场中困扰着建筑商的严重问题之一,建设工程款久拖不付,造成建筑企业资金困难给建筑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使得建筑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企业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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