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1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 (以下简称宅基地) ,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 (使) 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 有权 ,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 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 国土、发改等 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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