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公布施行
国务院令第 592号 :《土地 复垦条例》公布施行 2011-03-11 | 作者: |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 2011年 2月 22 日国务院第 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 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 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 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 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 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 照“谁损毁,谁复垦 ”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工作。《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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