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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培训班是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要求,扎实做好机构改革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管理工作的一次重要培训。培训针对地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详细介绍了机构改革后市县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具体要求,内容涵盖抗震设防要求基本知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等内容,并重点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针对性、操作性强,参训同志响应热烈,培训效果显著。 2100433B
为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工作,2019年6月19日,山东省地震局在青岛举办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培训班。
山东省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远志出席培训班并讲话。李远志强调,各级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职、主动履职,扎实、平稳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持续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你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 (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
各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分别是:(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抗震设防要求就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也可以称为防震标准。专业术语表述为:抗震设防要求系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防震标准与防洪标准相似,都...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抗震设计审查(新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 或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可研批复(复印件 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 (3)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份);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份); (5)如为省外、市外勘察设计单位, 按规定办理 的市备案登记表(原件 1份); (6)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2份); (7)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套); (8)结构专业设计说明书( 1份); (9)建筑和结构专业的设计图纸( 1份); (10)结构设计计算书( 1份); 受理(窗口 1个工作 日)→审查决定(市建设局 2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发证送达 (窗口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审 核 意 见 书 荣 震 审 〔2018〕第 007 号 重庆市荣昌区地震局 制 2 项目 名称 康宁广场 C 区、E 区 业主 单位 单位名称 重庆玉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 770 号附 1 号 法人代表 刘宁 联系电话 02346793868 联系人 谢依航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13983688708 工程 场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 770 号附 1 号 中心坐标: 东经: 北纬: 项目 基本 总投资额 36000 万元 3 情况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385545.21 ㎡ 楼层数: 30-33 层 层高:住宅 3.0 米/层 非住宅 4.2 米 /层 总层高: 93m(30 层) -102m(33 层) 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 使用用途:商业及住宅 占地面积: 1020
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防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乡镇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考虑并满足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地震动参数,确定农村住房的抗震设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的地震动参数需要复核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复核。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震等部门制定、推广农村住房抗震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规范农村住房空间布局以及在地基和基础、上部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的抗震措施和细部构造做法。
农村居民新建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并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屋面等结构抗震措施,增强住房的整体性和抗倒塌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倡导农村居民自建住房使用抗震、环保、轻便的新材料和新技术。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农村居民自建住房推荐设计图集,并向农村居民免费提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导支持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科普村村通、宣传栏、广播等形式,普及防震减灾和抗震设防知识,提高农村居民建造抗震安全住房的意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抗震设防技能培训,提高其抗震设防施工能力;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建筑工匠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地震高烈度区和地震高风险区的农村已建住房进行抗震性能调查和评估,采取措施,推动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加固改造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所辖区域的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情况。
农村居民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选择开阔、平坦、均匀、稳定的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砂土液化、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抗震不利地段,建设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开展农房抗震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农村居民自建住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与农村住房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暖、输气管线等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确保抗震性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助理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地震群测群防联络员的作用,开展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发、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采用建筑减震、隔震技术。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技术服务等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下列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情况;
(二)农村住房以及配套设施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
(三)农村居民自建住房获取抗震设防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情况;
(四)农村防震抗震知识普及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挪用农村抗震设防专项资金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出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分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两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必须由市地震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及项目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地震活动性、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工程项目见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农村住房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汶川、玉树、芦山、鲁甸等多次破坏性地震都给农村地区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农村住房倒塌损毁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建房的防震减灾意识还不高,农村住房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比较大的地震灾害隐患。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立法,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关乎民生的大事、为民谋利的好事、为民解困的实事。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对于增强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农村地区抗震防灾能力,实现城乡全面防御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科普村村通、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工作职责,提高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灾难预防意识、忧患意识和减灾意识,不断提高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明确目标任务,深入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在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细化分工,完善制度,逐项落实。要通过《办法》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水平。
1、加强规划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乡镇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
2、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抓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关键环节,稳步实施推进。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要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科学确定农村住房的抗震设防要求。同时,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1号)提出的“全省新建农房应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参数的确定;住建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及有关文件,组织搞好《山东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修订版)》和《山东省农村建筑抗震设计优秀方案图集》的推广与应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3、搞好示范引领。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引导支持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制,适时制定出台各项引导鼓励和扶持优惠政策、激励措施,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工作深入发展。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地震、城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法定职责的通知》(鲁震领办发〔2016〕7号)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住房和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相关工作。
《办法》的宣贯工作,要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省政府今年出台的《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相结合,注重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精准扶贫等方面的政策相衔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烟台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