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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扶持与推广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第七条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扶持与推广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第九条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技术先进、绿色环保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应用的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作物秸秆、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产品。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绿色农房建造、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民住宅防灾减灾节能改造等工程,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示范,引导和支持在农村自建房中使用节能环保、安全便利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光伏发电复合墙板等产品的应用。
鼓励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与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第二十五条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2007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条例》,对依法规范和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条例实施十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国务院修改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等印发的通知,对在农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以及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我省立法需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与部委相关规定相衔接,将省人民政府比较成熟的举措上升为法规规定。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等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改完善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迫切需求。如保障人身安全、发展绿色墙体材料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因此,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本次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2019年初,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的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将修订《条例》列入审议类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立法计划向省政府报送了《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6月26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24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亳州市、长丰县等地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等各方面的意见,赴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集思广益,对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0年4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5章31条,修改后为5章28条。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一、扶持更高质量、物美价廉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
立足于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支撑建筑业节能降耗和建造方式创新,降低建筑工程建设成本,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实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二、强化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是关键环节,起到带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服务、绿色建筑发展的作用。为此,条例修订时增加了两方面规定,为推广运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一是规定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二是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推广运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三、引导和支持在农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我省农村地域广阔,居民较多,农民自建房所需建材数量巨大,传统上以使用粘土砖为主,需要政府加强引导和支持,在农村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在农村的使用,优化农村建房使用墙体材料的结构比例,防止毁田烧砖,破坏耕地。为此,增加了各级政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绿色农房建造、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民住宅防灾减灾节能改造等工程,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示范,引导和支持在农村自建房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
四、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发展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是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资源浪费,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措施。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发展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光伏发电复合墙板等产品的应用;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备式建筑的支持力度;鼓励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与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五、加大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力度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规定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健全新型墙体材料安全体系,预防新型墙体材料安全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让居民住的放心。
六、明确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
加大对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的管控力度,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是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此,条例修订时,把握从严管控原则,将原条例中关于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的规定,修改为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将原条例中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七、进一步优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营商环境
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一是删去原条例中关于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规定,全面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同时,相应地删去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二是删去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审批、核准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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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有: 石膏或水泥轻质隔墙板、彩钢板、加气混凝土砌块、钢丝网架泡沫板、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石膏板、石膏砌块、陶粒砌块、烧结多孔砖、页岩砖、实心混凝土砖、PC大板、水平孔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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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4号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已经 2007年 8 月 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 8月 24日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 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 开发、生产、销售、 使用 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人大初审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人大初审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于2004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财经委员会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关于《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财经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于10月下旬先后听取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的情况介绍,邀请省人大各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负责同志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召开了有关专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部分在昆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财经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并于11月10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建设生态文明,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之一。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大力开发利用新型墙体材料,是我国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措施。
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但墙体材料中多以实心粘土砖为主。实心粘土砖是典型的高耗能、高资源消耗和高污染产品,是节能减排的重点。生产实心粘土砖既耗用大量土地资源,同时还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我省94%是山区、半山区,人均耕地较少且呈逐年减少的趋势,生产实心粘土砖消耗大量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的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2006年到2008年,我省生产粘土砖近200亿块,耗用土地资源近33000亩。
新型墙体材料一般具有保温、隔热、轻质、节土、节能、改善建筑功能、增加房屋使用面积等优点,而且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在技术上也已成熟。早在1992年11月,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国发〔1992〕66号),大力推广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200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依法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革新。1999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89号令)。实施十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综合利用各种废弃资源,提高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全省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违规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面广量大,执法力量比较薄弱;对违规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查处难;广大农村由于受经济条件、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还大量使用粘土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鱼目混珠,质量良莠不齐,迫切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规范。等等。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需要依靠法制来推动和保障。
目前,浙江、安徽、湖南、江西、广西、新疆、江苏等地都已出台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性法规。我省资源环境形势比其他省份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保护我省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修改意见
1、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方向。鉴于我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有重点方向,循序渐进。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条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的内容作为第二款。
2、鉴于修缮古建筑、文物等特殊建筑也不一定使用粘土砖,而且还有相关的替代物,为有利于推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但修缮古建筑、文物等特殊建筑物除外”的内容。
3、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掺加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放射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内容,范围过于狭窄,按要求应包括所有的新型墙体材料,因此建议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放射性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市场准入。由于目前市场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为了加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生产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限制和淘汰不合格产品,建议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四款增加“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的内容。
5、鉴于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四款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就应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来予以保障,因此在法律责任的条款里增加“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墙体材料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内容作为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其它条款顺延。
此外,财经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及文字表述和标点作了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3月23日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去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会后,法工委与财经委共同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法工委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相关调研,实地走访、考察了3家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生产企业,在曲靖召开了有新墙材生产企业、使用企业以及曲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会、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论证会,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与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委、省墙改办共同对草案进行了修改。3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新墙材的运用推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新墙材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城市为重点,逐步推进。据此,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二、关于完善新墙材产品市场准入方面的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财经委提出,应当加强、完善对新墙材产品市场准入方面的管理。根据这一意见,一是增加两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这两款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新墙材的安全性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墙材既要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又不能危害人体健康。根据这一意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三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并对这一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新墙材的专项基金标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墙材专项基金的收取要有个标准,是按总造价,还是按实用材料总价值来征收?如何具体清算预缴款项?经了解,实际工作中新墙材专项基金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来操作的,征收的标准是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来预缴的。据此,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根据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清算预缴款项。”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个别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对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通过上述修改后,将草案的内容由原来的29条修改为32条。
经过上述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关部门取得共识,并于3月17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6月27日经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通过前就提前介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部门的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反馈给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这些建议已基本被采纳。7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进行了讨论。7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研究。7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南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及南昌市工信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对条例审查情况的汇报,同意将其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及时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修订后的条例总体上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是基本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二、鉴于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定的处罚与《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