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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及时平抑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干预措施,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省人民政府依法在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价格干预措施实施的有关工作。
新闻单位应当对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进行宣传,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和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谎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五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在当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跟踪监测: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或者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
(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或者10日内上涨2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
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重要生产资料的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和上涨幅度;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原因、趋势、后果和社会反应;
(三)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下列警情之一时,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一)紧急警情: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市场供应紧张,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二)特急警情: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10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确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紧急警情或者特急警情后,可以决定在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作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后,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地域范围、商品或者服务品种和具体措施。
第九条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工作,保障有关商品正常生产、流通和有关服务的正常提供,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有关商品和服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每日将价格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遇有紧急情况的,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有权采取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经营者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紧急警情或者特急警情消除后,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省人民政府作出解除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后,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可以处以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限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发现或者举报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警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对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5〕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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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要求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限制和干涉招标公告发布的地点,一定要保证招标公告传播得更广泛。中国电力招标网只要为电力系统提供电力行业的招标采购信息,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05年 6月 10日省人民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 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利用国 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政府性基金 ;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
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安徽省实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皖发改环资〔 201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 、《安徽省节约 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 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根据《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第 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 <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 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 - 2 - 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 文
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对餐饮企业实行限定利润率;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限定差价率,其中对城镇低保户供应部分规定限价。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省物价局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牛奶、奶粉;
(五)鸡蛋;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第五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面条、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
(四)牛奶、奶粉加工企业;
(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具体申报名单由省物价局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省物价局或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经营主体负责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负责备案。
(三)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除向省物价局直接备案的企业外,需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名单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或当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餐饮企业、盒饭的利润率限定幅度为:毛利率最高不超过60%。
第十三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限定差价率和对城市低保户规定限价,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全文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颁布。《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定群众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不影响企业自主定价,更不是冻结物价。《办法》重点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
二、尽快确定本地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范围和经营者名单。《办法》规定了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的范围,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本地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及经营者名单,报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经我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针对的是批发、零售企业,主要是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商、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实行备案的企业数量不宜太多。
三、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加强对与干预对象相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各地要加强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直接关系到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群众生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要向群众广泛宣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表示价格不上涨,而是要制止乱涨价,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要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主动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抓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经营企业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备案企业提供方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服务,减少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说,其措施包括: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