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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人民政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成立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专员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行毕节分行、农行毕节分行、中行毕节分行、建行毕节分行、省信用联社毕节办事处、贵阳市商业银行毕节分行、毕节发展村镇银行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分管领导为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第三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在行署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地区统计局相关负责人及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开发商参加。
第六条 联席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于半年后次月中旬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我区房地产市场形势、披露信息、协调应对措施。与会单位要在及时通报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全区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调控措施。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尊重和维护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机关法定职能权威,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团结协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部门协作,探索建立房地产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提示风险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共同防范风险,维护和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平稳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充分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交流,相互沟通,共同探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三)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如发现某些地方存在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土地供应过量、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商品房空置严重等问题时,应当以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名义向当地发出预警通知,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第九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项。
(二)负责房地产金融工作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
(三)收集、汇总、编报、草拟房地产金融工作中的重要信息、资料、文稿。
第十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地区发展和改革局:通报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房地产的投资规模、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
(二)地区建设局:通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房地产开发、施工、许可及进度情况。
(三)地区规划局:通报城市规划及实施情况,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许可及实施情况。
(四)地区房管局:介绍对房地产的行政监察情况,提供产权登记、权属变更等有关房屋交易的数据。
(五)地区国土资源局:通报辖区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产开发规划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
(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关数据。
(七)地区工商局:提供房开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及对其市场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况。
(八)地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方面总体税收的完成情况。
(九)人行:通报有关房地产相关金融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十)银监分局:提供对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十一)各商业银行(社):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考察、调查、评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的数据。
第四章 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各成员单位就本部门中有关房地产的重要业务、政策落实情况和重要举措进行通报。
(二)就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在我区贯彻执行情况、执行效果以及房地产市场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三)分析、研究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信息、资料,为房地产信贷的安全运行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通力协作,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毕节地区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稳定方面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临时确定增加有关专项议题,但须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
房地产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金融,是与房地产活动有关的一切金融活动。狭义的房地产金融表现为一些具体的金融形式,如对房地产银行发行债券,成立住房储蓄机构,安排房地产企业和基金上市,成立按揭类...
房地产是单独的啊,没看那里把他归到金融行业里啊。
这个要根据个人情况, 可以找几个的平台咨询一下,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望采纳!!
联席会议制度暂行
控股公司与产业公司联席会议制度 及部分行政工作规范与要求 (暂行)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秩序,实现控股公司对产业公司月度重点工作的系统化支持和 计划性管理,使管理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会议 1.准备阶段 每月 27 日上午 9:00前,请各产业公司将本公司下月重点工作计划报送控股公司总裁 办公室。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包括: ● 本月重点业务工作: 内容、进度、时限、牵头部门和责任人、 所需条件和主要难点; ● 专题会议:包括需要控股公司决策的专题会议和本公司内部根据业务计划安排的专 业会议,会议议题、会议材料准备、会议时间等。 控股公司总裁办公室收齐各产业公司下月重点工作计划后,于每月 27 日 12:00 以前, 将汇集后的各产业公司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分送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和各中心。 每月 27日 13:30,召开联席会议预备会,总裁办公会成员参加,就本月各
街道办联席会议制度
XXX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及时把握辖区安全生产状况,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监管绩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在办事 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 负责分析研究辖区安全生产情 况,制定相关对策措施; 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与重大决策; 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 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 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三条 根据办事处各部门相关工作职责, 办事处综治办、 司 法所、民政办、城管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条 办事处安委办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其他成 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办事处安委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要求,近日,中央批准建立中央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栗战书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并讲话。
栗战书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习近平总书记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党内法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栗战书强调,建立中央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跨部门会商协作机制,有利于统筹推进中央党内法规建设各项工作,汇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推动党内法规的实施和执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为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出贡献。
中央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在中央书记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综合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推动已出台中央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央办公厅法规局。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14家中央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5〕97号
你署关于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同时撤销。
国务院
201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口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口岸工作效率,促进口岸通行安全便利,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口岸工作。研究确定并推进实施口岸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国口岸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指导和协调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微博]、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港澳办、铁路局、民航局、外汇局、总参谋部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国务院分管口岸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海关总署主要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口岸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口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汪洋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于广洲海关总署署长
江泽林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员:王峰中央编办副主任
刘振民外交部副部长
张勇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怀进鹏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孟宏伟公安部副部长
胡静林财政部副部长
翟青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陈晓华农业部副部长
钟山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
张晓慧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鲁培军海关总署副署长
汪康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大伟质检总局副局长
刘东生林业局副局长
周波港澳办副主任
傅选义铁路局副局长
王志清民航局副局长
邓先宏外汇局副局长
马宜明总参谋长助理
黄胜强海关总署党组成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重要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批复如下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医药局、总装备部等3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家标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审议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标准协调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