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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推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切实维护好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发[2005]12号和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毕节地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毕节地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各级政府(含办事处)、县直各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未尽职责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工作。对需调离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移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县直各部门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按要求实行政务公开的:

1、没有按时公开的:

2、没有比较规范的公开载体的;

3、没有公开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4、没有公开办事依据、收费标准、程序、时限、方式、方法和结果的;

5、没有公开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

6、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

7、没有按季度公开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

8、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项目情况的;

9、没有公开服务承诺兑现情况的;

10、没有公开便民措施的;

11、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的;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搞假公开、半公开,在政务公开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公开内容没有质和量的具体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不应公开的保密事项予以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没有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六)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拒绝监督与检查,或者编造假情况,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问题的。

(八)违反规定程序、条件和办事权限,推诿扯皮,拒绝办理正常公务,违反服务质量、办事时限等承诺的。

(九)抓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致使本级辖区内未按规定全面开展政务公开的。

(十)未制定和公开政务公开的目录,以及未及时更新政务公开目录的。

(十一)未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的。

(十二)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被评定为政务公开不合格的单位,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并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县、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其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有不良影响,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评模等资格,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 监察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书。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二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政务公开的单位要向上级领导机关及部门报告工作安排意见和半年一次的工作总结。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档案,便于查询。

第十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不定期督查制度。每年由政府牵头,从有关部门抽人对政务公开进行至少一次大的检查。

第十四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15天内向作出处理的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机关接到复核申请后,应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下达书面通知。对政纪处分的复核复审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厂(院、校)务、村务、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 条本实施办法由毕节地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 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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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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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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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文献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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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员工(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 公司各级管理者,下同)行为,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 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务派遣制员 工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经济处罚( 1000元至 10000元)、 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 、免职、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仅适用于劳务派遣制员工。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并用。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划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 其中对具体 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对副职分管的工作负重要领导者责任; 各单位、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 各岗位员工对本岗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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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50KB

页数: 13页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文件 成地铁运发〔 2013〕74号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发布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的通知 各中心、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运营安全管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完善运营 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经 2013年第二次安委会和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联席 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制度自 2013年 3月 10 日起执行, 原发文《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成地铁运发 [2012]48 号) 作废,前发文与本制度有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请各中心、部 门认真贯彻执行。 000001 特此通知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2013 年 3月 7日 附件: CDYY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企业文件 CDYY-AQZL-041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区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区监察局发文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萧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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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汉江干流(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流速≤0.8米/秒,

5、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连续2天处于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时pH值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三峡库区及其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现场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2—4、9、10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5—8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20—30℃,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则达到警示值,应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1、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在105至110之间,或当日空气污染指数大于110,并有上升趋势,后期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2、当日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在某一时段出现突然上升的变化,在2小时内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同时天气预报报告上风向地区(我国北方城市)出现沙尘天气,则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因浮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工作。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一)在“水华”现象易发时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辖区内重点流域开展预警监测,每周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同时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当发生“水华”现象时,按“水华”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11个水华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两天监测一次。

(二)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各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以上级别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短期预测,并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三)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时间,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争取于1小时之内做好实施采样与监测的一切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分析各地报告并编制全省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天保持为优,同时未来气象条件非常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为优的预报信息(神农架林区除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预警预报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区域、省辖城市环境质量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各地应加快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建立环境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指导。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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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2008〕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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