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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中国工程师培训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s training
第二条性质
中国工程师培训学会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s training是依法注册登记并获得批准的社会性团体组织,具有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等特征。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协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培训事业发展,推进行业内教育培训的改革为己任,加强建筑界人才培养,促进建筑界人才市场化、专业化为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国家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工程师培训学会是面向全国对广大建筑工程工作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团结和组织全国建筑界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施工,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
(二)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建筑执业行为。主动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建筑工程规范化培训标准、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建筑人才培训、准入、定期考核、审核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工程执业情况等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的教育培训发展,推进教育培训的改革。
(三)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建筑建设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
(七)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建筑行业管理经验;
(八)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对违反建筑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九)针对建筑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建筑建设队伍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单位个人不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工程师(含注册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建筑工程科技人员;
4.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建筑工程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建筑工程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中国工程师培训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建筑工程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建筑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对在建筑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建设部拨款;
(二)有关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基金,利息;
(六)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建设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7日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财务部主要负责协会关于财务的相关事务,具体如下:
1、严格执行和落实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协会的财务预算与管理,做好财务分析;
3、执行协会的开支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核定协会及分支机构重大活动的财务预算与核算;
4、负责协会财产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落实;负责协会财务年检;定期对专委会的财务进行监督、审查;
5、指导协会各部门的项目预算工作和协会重大活动的财务监督。
办公室负责协会所有办公事宜,具体如下:
1、负责协会人员档案管理以及纪律监督
2、做好工作总结及会议记录;
3、协助理事会组织策划活动;
负责协会所有网络事宜,具体如下:
1、网页的制作与维护,宣传发布协会信息;
2、策划实施网络活动;
3、管理协会网站、网上论坛、贴吧等网络空间;
4、开展实施协会活动关于网络方面的任务;
负责协会所有人员方面事宜,具体如下:
I、负责对协会人员的调配、任免、考核、交流、奖惩;
2、负责对全会人员的管理、调配、使用;
3、负责全会人员的管理、职称考(评)聘;
4、负责全会各类社会保险工作;
5、负责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协会所有会员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1、做好会员工作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加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协会会员的入会、退会手续。协助办公室做好会员档案的立卷、管理工作;
3、结合会员行业特点,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以提高会员的综合知识水平;
4、定期召集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会员举办座谈会,听取并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
负责协会所有教育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培训的政策法规,掌握土木工程执业培训工作的现状及其发展规律,结合协会精神,编制我协会培训发展规划;3、组织编制协会培训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协会申办土木培训班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组织土木执业考试专业建设工作、课程建设工作、教材建设工作、考试大纲和自学指导书的编写、修订工作;对教学实施宏观监控,保证办学质量,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负责协会所有国际交流事宜,具体如下:
国际交流部负责协会国际方面以及港澳台地区方面的活动项目,加强协会与世界业内机构的联系,增进协会与境外协会的交流。
会长(会员可见)
职责:
一、召集召开协会办公会议,组织贯穿会议决议;
二、全面负责、主持协会日常经营、行政和业务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协会内外部环境;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协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负责完成责任目标和年度计划;
四、拟订和组织实施协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对协会重大投资、经营活动正确决策,认真领导,杜绝重大事故、失误发生;
五、拟订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具体规章,负责各项制度落实,严格纪律,树立正气;
六、聘任、解聘、调配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各部门人员;
七、拟订协会领导机构奖惩制度、决策;
八、拟订协会财务预算、决策发展基金分配、弥补亏损方案;负责追究处理各类原因给协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九、代表协会对外处理业务;
十、开展文化建设和凝聚力工程,提高协会知名度;加强会员团结,充分发挥团队作用;
十一、定期向协会高层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营报告;
十二、负责协会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十三、履行协会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完成赋予的其它任务。
常务副会长(会员可见)
职责:
一、负责抓好协会带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和根本性的工作(经营战略、管理组织、选人用人);有效地做好技术性的日常工作(计划、指挥、协调、控制、激励、考核等),保证协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根据协会授予的权限,免下属人员;对协会实行全面的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协会;
三、定期向协会报告工作,执行贯彻协会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四、制定协会的经营目标,管理章程、经济效益指标及各项规章制度;
五、审核和上报协会年度财经预算,向各部门下达年度工作指标;
六、检查、督导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协调协会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及工作例会;
七、保持和发展协会与社会各界良好的公共关系,树立和提高协会的社会形象的经营业务;
八、检查、督导协会的人事培训工作,加强“软件”建设,发现和培养管理人才
九、不定期与会员会面,了解会员的投诉和各种意见反映,做为改善提高管理的参考。
秘书长(会员可见)
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协会个部门工作,协调协会与各地分会之间的工作,联系会长及其分管部门的工作,领导协会办公室工作,按照会长要求协调处理各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之间的工作;
二、围绕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供协会领导决策参考;
三、审核区域和地方各分会、单位提请协会研究的重要请示事项;
四、督办落实会长安排部署的工作、重大决策和会长批示;
五、负责协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
六、审核协会及办公室制发的重要文件和会长的重要讲话、报告、汇报等材料;
七、协调、组织协会重要公务活动;
八、协助会长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九、领导各副秘书长的工作,召集召开秘书长会议;
十、按照各部门要求,代表协会列席各部门等有关会议并按各部门要求报告工作,协调处理各部门交协会办理的事宜,督办处理各部门的建议、议案;
十一、负责联系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俱乐部、院校等工作,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案等事宜;
十二、按照协会的要求,全面协调做好系统工作;
十三、办理协会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会员可见)
职责:
一、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协会会议和办公会议,讨论属于各部门和办公会议工作职责范围的问题。
二、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副会长和各部门分管的工作,促使各部门和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情落到实处。
三、负责制定协会培训、考核工作的规划,协会的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主持召开各部门和理事、常务理事大会,部署总结工作。
五、及时向会长、秘书长请示报告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
六、负责管理各部门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部门和中层干部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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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到底有什么用 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
中国工程师培训协会Chinaengineerstrainingassociation是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注册并获得批准成立。
协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宗旨,以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培训事业发展,推进行业内教育培训的改革为己任,加强建筑界人才培养,促进建筑界人才市场化、专业化为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中国工程师培训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协会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港、澳地区特邀理事若干名。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1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 Beijing Associ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英文缩写为: BJACPB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是由本市从 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机构, 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 团体,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相 关的单位、专家学者、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 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积极开展本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化、 科学化 和法制化的研究;正确引导会员单位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 务,切
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1 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2013年 6月 28 日第 3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 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 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及安全生产和 职业健康工作者自愿组成的、 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单位,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 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安全发展指导 原则,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围绕广东省安全生产与职业健 康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安全技术与职业健康服务,追踪国际 安全最新动态,组织国内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验交流协 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在 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协会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CIH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北京住总集团、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中关村建设集团、中建一局集团、北京城乡集团、中国新兴建总、中铁建设集团、航空港建设集团等京城及全国著名建筑集团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办会宗旨是“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政府”。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坚持会员共有、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本协会的办会理念是“以行业发展需求和会员需要为工作导向,以高质量和高效率的专业工作水平和优良服务为基础,在政府和会员间发挥本协会在建筑业人力资源领域中‘组织、服务、协调、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职能”。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建委的领导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劳务分包企业和施工作业队信用考核评价工作。制订外施企业信用考评标准和外施队伍劳务作业等级及优秀队伍的评比标准,协助政府部门对从事建筑业的外施企业和外施队伍统一进行业绩考评和信用定级,通过行业自律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首都建筑市场。
(二)组织开展建筑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建筑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编制、培训工作实施、培训工作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通过考核建立行业的人力资源库,为规范行业用工和为施工企业提供充足的、优秀及合格的人力资源发挥协调和引导作用。
(四)举办高、中、低不同层次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和成建制队伍招聘洽谈会,为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五)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开展执业资格、岗位技能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对首都建筑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务管理人员、优秀务工人员、劳务施工企业和施工作业队,开展评优评奖和宣传表彰活动。
(七)开展建筑行业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协会人力资源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举办建筑业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招聘、劳动法规等方面的研讨活动。举办专题论坛和经验交流会,开展国内外学习考察,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各类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各种专题调研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八)编辑专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定期发布工作简报,为会员企业和社会单位横向交流、信息发布构建服务平台。
(九)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及员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本协会完成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原则上只吸收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范围:
1、建筑施工、市政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总承包企业和各类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监理公司;
3、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4、大、中型建材生产、销售公司;
5、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院校;
6、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有合法营业资格,企业信誉良好,在建设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办理入会手续并履行义务的会员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有获得本协会定期提供《建设人才》杂志、工作简报、调查研究报告和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可以按规定程序自愿入会,自主退会。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足额交纳年度会费。
普通会员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尊重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研究制定行业管理标准、考评方案和实施方法;
(十二)决定本协会的大型活动是否举办;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协会专业,有协调策划能力,在建筑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威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协会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可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三人(含三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本协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采购服务拨款或承接政府委托任务收取的费用;
(四)信息咨询、专业咨询、专业研究成果转让和专业技术服务收费;
(五)由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六)组织展览、洽谈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七)出版刊物、书籍、音像资料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八)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其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协会财务审计制度。
(一) 协会每年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二)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12号楼院北辰培训中心四层
邮编:100101
协会会员主要包括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北京市政路桥集团、北京住总集团联合发起的;目前有中建一局、中建二局、中建三局、中建八局、中铁建设集团、中铁十六局、中国新兴建总、中国新兴保信、航空港建设、北京韩建集团、北京城乡建设集团、中关村建设集团、北京房地集团等著名建筑企业集团,以及各省市进京大型劳务企业。
协会发挥“组织、服务、协调、自律”的职能,为进入首都建筑市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建筑业人力资源理论研究、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评优评奖、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人才和施工队伍招聘、信息咨询、调查研究和企业及员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各类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培训考察,举办专题论坛,编辑专业书刊,为会员企业和合作单位的横向交流、相互合作、信息发布构建服务平台。
北京岩土工程协会成立以来,已发展北京市岩土行业会员单位105家。秘书处设有工作人员7人,设有综合部、技术中心、督察部、财务部。协会秘书处注册岩土工程师1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人,一级建造师1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人。
北京岩土工程协会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北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等主管部门领导兼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协会工作接受以上部委的指导。
协会与众多国内外岩土行业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保持密切的交流沟通,及时掌握国内外岩土行业发展动态,着力为北京市岩土行业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