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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
(试行)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
一、特级绿地质量标准
(一)绿地建设质量标准
1.绿地规模
(1)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
(2)绿地中植物种植应以 乔木为主,乔灌木种植面积 比例原则上控制 在绿地面积的70%左右,其余为非 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具体的绿地建设中各项目所占用地面积比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3)道路绿化,绿地率市区主干道 不低于30%,次干 道不低于20%,其他等级 道路不低于15%;道路长度在1000米(含1000米)以上或符合该条道路的规划设计要求。
(4)道路绿化,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 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 和地被植物。
(5)立交桥区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60%至70%。
2.植物配置
(1)绿地内植物配置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配置 形式,注重按植物 群落结构进行科学配置,力求以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 的形式,扩大绿地 的复层结构比例。乔灌花草相结合,提高绿地内物种的丰富度,植物种类(含品种)不 低于20种(含20种),非 林下草坪所占比例在30%(含30%)以下。
(2)植物规格与密度协调,层次和色彩配比合理。
(3)行道树或行列树木应整齐、美观,树间株距符合该植 物的生物 学特性和设计要求,高度、干径、树形近似,树木保持直立,无倾斜,观赏面朝向 合理。
3.绿地环境
(1)绿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物 等设施,无违法广告、牌示,绿地设施 完整,绿地整洁率和设施完整率在95%(含95%)以上。
(2)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以实现永久性绿化为建设 标准,以植物造景 为主,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其覆土厚度应不低于3米,以符合常绿和落 叶乔木、灌木、草坪 等不同 植物生长对栽植土层厚度的要求,为大乔木的充分生长奠定基础。
(二)绿地管理质量标准
在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中特级养护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和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
1.植物生长
(1)植物生长正常,枯枝干杈现象所占比例低于5%,草坪覆盖率在99%(含99%)以上。
(2)病虫危害景观度在5%(含5%)以下,其中蛀干害虫有虫株率在2%(含2%)以下,黄叶、焦叶和吃花、吃树叶现象在5%(含5%)以下。
2.绿地设施
绿地的给排水设施、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附属设施 ,要求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护及时,设施完好率在95%(含95%)以上。
3.管理措施
(1)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须档案齐全,管 理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到位,古树名木生长正常。
(2)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对银杏、毛白杨等具明显 主干树种,在保证主枝顶芽不受伤害的前提下,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国槐、栾树等圆冠形树种应 注重培养树冠基本骨架,主侧枝先端一致,树冠整齐。
要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车辆、建筑物、电线、交通信号灯及 标识等方面的矛盾。
二、一级绿地质量标准
(一)绿地建设质量标准
1.绿地规模
(1)绿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
(2)绿地中植物种植应以乔木为主,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原则上控制 在绿地 面积的70%左右,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
(3)道路绿化,绿地率市区主 干道不低 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其他等 级道路不低于15%;道路长度在500米(含500米)以上或符合该条道路的规划设计要求。
(4)道路绿化,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
(5)立交桥区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60%至70%。
2.植物配置
(1)绿地内植物配置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配 置形式,注重按植物 群落结构进行科学配置,力求以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 植物的形式,扩大 绿地的复层结构比例。乔灌花草相结合,提高绿地内物种的丰富度,植物 种类(含品种)不低于20种(含20 种),非林下草坪所占比例在30%(含30%)以下。
(2)植物规格与密度协调,层次和色彩配比合理。
(3)行道树或行列树木整齐、美观,树间 株距符合该植物的生物学 特性和设计要求,高度、干径、树形近似,树木保持直立,无倾斜,观赏面朝向 合理。
3.绿地环境
(1)绿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物等设施,无 违法 广告、牌示,绿地设施完整,绿地整洁率和设施完整率在80%(含80%)以上。
(2)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以实现永久性绿化为 建设标准,以植物造 景为主,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的种植结构。其覆土厚度应不低于2米,以符合常绿和 落叶乔木、灌木、草坪等 不同植物生长 对栽植土层厚度的要求,为乔木的正常生长奠定基础。
(二)绿地管理质量标准
在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中一级养护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和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
1.植物生长
(1)植物生长正常,枯枝干杈现象所占比例低于10%,草坪覆盖率在85%(含85%)以上。
(2)病虫危害景观度在10%(含10%)以下,其中蛀干害虫有虫株率在4%(含4%)以下,黄叶、焦叶和吃花、吃树叶现象在10%(含10%)以下。
2.绿地设施
绿地给排水设施、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附属设施 ,要求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护及时,设施完好率在85%(含85%)以上。
3.管理措施
(1)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须档 案齐全,管理责 任落实,保护措施到位,古树名木生长正常。
(2)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对银杏、毛白杨等具明显主干树种,在保证主 枝顶芽不受伤害的前提下,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国槐、栾树等圆冠形树种应注重培 养树冠基本骨架,主侧枝 先端一致,树冠整齐。
要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车辆、建筑物、电线、交通信号灯及标 识等方面的矛盾。
三、二级绿地质量标准
(一)绿地建设质量标准
1.绿地规模
(1)绿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
(2)道路绿化,绿地率市区主干道不 低于30%,次干道不 低于20%,其他等级 道路 不低于15%;道路长度在200米(含200米)以上或符合该条道路的规划设计要求。
2.植物配置
(1)绿地内植物配置要求复层结构,乔灌花草相结合,提高绿地内物种的丰富度,植物种类(含品种)不低于10种(含10种),单纯草坪所占比例在50%(含50%)以下。
(2)植物规格与密度协调,层次和色彩配比合理。
(3)行道树或行列树木整齐、美观,树间株距 符合该植物的生物学 特性和设计要求,高度、干径、树形近似,树木保持直立,无倾斜,观赏面朝 向合理。
3. 绿地环境
(1)绿地范围内无违章 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 物等设施,无违法广告、牌示,绿地设施完整,绿地整洁率和设施完整率在70%(含70%)以上。
(2)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以实现永久 性绿化为建 设标准,以植物造 景为主,形成以乔木为主 的合理的种植结构。其覆土厚度应不低于1米或满足该项目的设计要求,以符合常绿和落叶乔木、灌木、草坪等 不同植物生长对栽植土层厚度的基本要求。
(二)绿地管理质量标准
1.植物生长
(1)植物生长正常,枯枝干杈现象所占比例低于20%,草坪覆盖率在70%(含70%)以上。
(2)病虫危害景观度在15%(含15%)以下,其中蛀干害虫有虫株率在6%(含6%)以下,黄叶、焦叶和吃花、吃树叶现象在15%(含15%)以下。
2.绿地设施
绿地给排水设施、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附属设施 ,要求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护及时,设施完好率在70%(含70%)以上。
3.管理措施
(1)绿地范围内 的古树名木须 档案齐全,管理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到位,古树名 木生长正常。
(2)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对银杏、毛白杨等具明显主干树种,在保证主枝顶芽不受伤 害的前提下,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国 槐、栾树等圆冠形树种 应注重培养树冠基本骨架,主侧枝先端一致,树冠整齐。
要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车辆建筑物、电线、交通信号灯及标识等方面的矛盾。
四、三级绿地质量标准
(一)绿地建设质量标准
1.绿地规模
(1)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下。
(2)道路绿化,绿地率 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 不低于20%,其他等级道路不低于15%;道路长度在200米(不含200米)以下或符合该条道路的规划设计要求。
2.植物配置
(1)植物规格与密度协调,层次和色彩配比合理。
(2)行道树或行列树木整齐、美观, 树间株距符合该 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设计要求,高度、干径、树形近似,树木保持直立,无倾斜,观赏面朝 向合理。
3.绿地环境
绿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物等设施,无违法广告、牌示,绿地设施完整,绿地整洁率和设施完整率在50%(含50%)以上。
(二)绿地管理质量标准
1.植物生长
(1)植物生长正常,枯枝干杈现象所占比例低于30%,草坪覆盖率在50%(含50%)以上。
(2)病虫危害景观度在20%(含20%)以下,其中蛀干害虫有虫株率在10%(含10%)以下,黄叶、焦叶和吃花、吃树叶现象在20%(含20%)以下。
2.绿地设施
绿地给排水设施、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附属设施 ,要求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修及时。
3.管理措施
(1)绿地范围内的古 树 名木须档 案齐全,管理责任 落实,保 护措施到位,古树 名木生长正常 。
(2)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对银杏、毛白杨等具明显主干树种,在保 证主枝顶芽不受伤害的前提下,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国槐、栾树等圆冠形树种应注重培养树冠基本骨架,主侧 枝先端一致,树冠整齐。
要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车辆、建筑物、电线、交通信号灯及 标识 等方面的矛盾。2100433B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0 更新时间:2006-12-4 11:54:39 -----------------------------------------------...
“区公园”是指居住区公园。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居住区公园归属公共绿地。
占用公园绿地建设,违反城市绿地管理条例和城乡规划法,适用哪个
城乡规划法,这是住建部发布的法律,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盐城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质量等级标准
1 盐城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质量等级标准(试行) 根据城市绿地中道路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 植物的养护技术需要,将城市绿地按照养护技术要求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养护质量标准、二级养护质量标准、三级养护质 量标准等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绿地分别实施相应的养护质量标准。 一、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一)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二)绿化植物 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 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平台绿篱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 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
厦门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厦门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暂行) 1 总则 1.1 为高效优质地管理城市绿地,使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充分发挥其绿化、净 化、美化环境的园林效果,根据《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制定本标准。 1.2 根据绿地的重要程度将其管理分为特级管理、一级管理、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 4种类 型。特级管理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 重要绿地与造型行道树 划为一级管理;次要绿地划为三级管理;除一级管理和三级管理外的划为二级管理。 随着城市的发展,绿地的管理级别将做相应的调整。 1.3 本标准所指城市绿地为公共绿地、居住区与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化等;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等其它绿地可参照选择执行。 2 一级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2.1 草坪和地被植物的管理 草坪和地被植物一级管理的标准是植物生长旺盛,整齐美观,覆盖率达 99%以上, 杂草率低于 1%,草坪四季常绿,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地,无
(1)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下。
(2)道路绿化,绿地率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其他等级道路不低于15%;道路长度在200米(不含200米)以下或符合该条道路的规划设计要求。
(1)植物规格与密度协调,层次和色彩配比合理。
(2)行道树或行列树木整齐、美观,树间株距符合该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设计要求,高度、干径、树形近似,树木保持直立,无倾斜,观赏面朝向合理。
绿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物等设施,无违法广告、牌示,绿地设施完整,绿地整洁率和设施完整率在50%(含50%)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地作为城市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整体管理,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技术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
建立城市绿地管理新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城市绿地管理体制,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城市绿地管理体制。
(一)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地的综合协调管理,并对各区的城市绿地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二)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保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工作,在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承担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完成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任务。
(四)社区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监督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管园林绿化工作,并配有绿化监督人员。
(五)城市绿地的管理者,应在绿地内对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等内容,进行挂牌明示。
(六)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城市绿地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并建立管理档案。
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城市绿地和擅自损害绿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城市绿化植物。
禁止将城市绿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用地性质。
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园绿地。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居住或其他工程项目都应按规定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地。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昆明市异地绿化建设费缴纳办法》之规定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按管理权限,由申请单位向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涉及城市主、次道路两侧绿化设施的审批,须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大规模更新城市绿化植物,须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绿地,须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除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临时占用绿地外,其余临时占用绿地的,均应在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在原址按原面积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
(三)城市道路工程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按照贯彻《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赔偿标准执行。
报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必须按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得分次申请;审批机关不得分次审批;
(二)使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以及《城市树木准伐证》、《城市树木准移证》、《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许可证》;
(三)不得越权审批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
因不可抗力或安全责任事故致使树木倾倒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筑物及人身安全时,树权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三日内报告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1)植物生长正常,枯枝干杈现象所占比例低于30%,草坪覆盖率在50%(含50%)以上。
(2)病虫危害景观度在20%(含20%)以下,其中蛀干害虫有虫株率在10%(含10%)以下,黄叶、焦叶和吃花、吃树叶现象在20%(含20%)以下。
绿地给排水设施、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附属设施 ,要求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修及时。
(1)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须档案齐全,管理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到位,古树名木生长正常。
(2)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对银杏、毛白杨等具明显主干树种,在保证主枝顶芽不受伤害的前提下,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国槐、栾树等圆冠形树种应注重培养树冠基本骨架,主侧枝先端一致,树冠整齐。
要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车辆、建筑物、电线、交通信号灯及标识等方面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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