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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提出,住房困难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保障房。在保障资格审核程序上,采取“两级审核一级公示”的做法,即依托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分别由街道和区县住保部门审核,由区县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资格确认。在分配时,由北京市和区县住保部门公布年度分配计划,综合考虑收入状况及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顺序。
在运行管理方面,保障房只能自住;购置、继承其他住房的,应退回保障房;退出时只能由政府回购;保障房不能用于本套房屋之外的债务抵押。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保障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调整。档案记载房源信息,保障家庭和个人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保障条件的变化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在退出机制方面,保障对象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保障房,由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保障对象不在保障房内居住,擅自出租、转租、出借,破坏承租或者承购住房,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等行为的,产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收回房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目前来说还没新一轮的深圳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所以就收入线的标准而言,可以参考上批次的保障性住房规定,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6529元”。假如你一家三口,你年收入30000元,你老婆年收入30...
内容章节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n...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宜居城 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监督和管 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 体现人文北京、 科技北京、绿 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 建共享的原则, 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依法明晰树木权属, 完善生态公 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 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 促进首都 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 将绿化事业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2014年9月24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审,此前提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拟被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房”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已经完成起草工作,从2014年6月30日至7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地方立法构建符合北京实际、可持续运行的住房保障制度。
草案提出,住房困难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保障房。在保障资格审核程序上,采取“两级审核一级公示”的做法,即依托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分别由街道和区县住保部门审核,由区县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资格确认。在分配时,由北京市和区县住保部门公布年度分配计划,综合考虑收入状况及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顺序。
在运行管理方面,保障房只能自住;购置、继承其他住房的,应退回保障房;退出时只能由政府回购;保障房不能用于本套房屋之外的债务抵押。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保障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调整。档案记载房源信息,保障家庭和个人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保障条件的变化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在退出机制方面,保障对象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保障房,由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保障对象不在保障房内居住,擅自出租、转租、出借,破坏承租或者承购住房,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等行为的,产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收回房屋。
据了解,“十一五”以来,北京市共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02万套,解决了约80万户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城镇住房的规划、选址、建设、标识、运营等进行规范,要求强化工程质量责任,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及承租人、承购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住建部起草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住建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将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安排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同时,考虑到国家已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解决农村住房的安全和改善问题,征求意见稿未对农村住房问题作出规定。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布局科学合理,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配套建设相关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遵守有关面积标准和套型结构的规定。
此外,在保障性住房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保障性住房的基础、结构、墙体、管线设施等的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才能不断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为此,征求意见稿指出,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并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和收购实行税收优惠、提供金融支持,确保土地供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城镇住房保障,或者出租、捐赠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租售管理,享受投资补助、财政贴息、金融等支持政策,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情况、轮候对象数量信息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