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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协会协会章程

北京市供热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供热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在北京地区从事供热运营、科研、设计、教育、咨询、供热设施建设、设备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

第六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办公住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翠林小区三里九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促进供热行业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三)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

(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供热节能减排活动和热计量技术服务;组织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活动。

(八)宣传推广供热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九)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十)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会刊和网站。

(十一)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等。

(十二)依法或经授权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原则上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为会员、理事;也可聘为顾问、名誉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负责资格审查;

(三)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履行义务、不按期交纳会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必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通过会员大会行使权利、实现意愿,对本会事务进行管理。(会员数量较多时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二)、(三)、(四)规定的职权和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须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逐步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其主要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法人履行责任和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和财会知识的三名(或五名)会员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代表会员大会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其主要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员执行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检查本会财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应为专职,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实行聘任制,其主要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受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法成立的实体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本会和专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北京市供热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职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终止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注销登记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报北京市民政局。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准予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制定和修改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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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协会协会概况

本会由在北京地区从事供热运营、科研、设计、教育、咨询、供热设施建设、设备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并经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开展活动。

本会宗旨是: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发挥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促进供热行业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三)、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

(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供热节能减排活动和热计量技术服务;组织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活动。

(八)、宣传推广供热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九)、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十)、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北京供热》会刊和《北京市供热协会》网站。

(十一)、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等。

(十二)、依法或经授权开展活动。

北京市供热协会成立四年来,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供热协会章程》开展活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贯彻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努力履行行业协会的职能;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在全体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宗旨,努力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按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协会以“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为标准,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人、财、物的规范管理,不断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

协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同心协力、积极进取,更加努力地为会员、行业、社会和政府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推进供热行业进步,促进供热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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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协会协会章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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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协会协会章程文献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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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 Beijing Associ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英文缩写为: BJACPB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是由本市从 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机构, 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 团体,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相 关的单位、专家学者、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 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积极开展本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化、 科学化 和法制化的研究;正确引导会员单位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 务,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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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英文名称是 ,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 从业人员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仔 细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 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 广泛团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 探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 政策及实际问题。宣传普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北京市弹性地板协会协会支持单位

上级业务指导单位: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弹性地板分会

协会发展主导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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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简称:北咨协会。英译名为:BEI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缩写BJECA。

第二条 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为本会)由北京地区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和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代表北京市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权益,竭诚为政府、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座西区。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依法履行如下职能:

一 行业代表。代表本市工程咨询行业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及行业规划、政策;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行业自律。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或贯彻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保障公平、维护市场秩序。努力培育和规范区域性工程咨询市场,不断增强咨询行业和协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 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接受有关主管领导部门的委托,拟订工程咨询行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草案;协助政府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及其管理等工作;做好行业内执业监管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和参与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四 行业协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业主之间、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业内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营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 行业服务

1.开展行业内信息发布、信息交流和业内有关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2.开展行业内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工作、表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交流和推广国内外工程咨询工作的先进经验;

3.举办培训班、研讨班和专题讲座;

4.受理本地区工程咨询业内执业违规的投诉,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自行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协助、组织和完成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 单位会员:凡经国家或北京市主管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入会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和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以及专家和学者,自愿申请入会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或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骨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按本会入会申请办法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 由协会秘书处审核,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接受本会协调管理;

四 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年度会费;

六 及时与本会沟通,主动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通过交纳会费标准和办法;

五 表决、通过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本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部、室等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宜过高,最高不超过有关规定的上限。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本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 提名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年度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由具有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 2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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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协会简介

2011年5月18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召开了第二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监事长、监事;通过了修改后的章程和缴费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兼中国安全协会会长孙华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副秘书长杨书宏,北京市副市长苟仲文,北京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家明等领导到会祝贺并讲话。

协会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北京市安全生产大局,服务会员,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自律能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靠全体会员共同努力,为建设人文北京、绿色北京、科技北京,建设世界城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协会业务范围:(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生产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会员的安全生产自律能力;(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有关安全生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参与资质认证及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为政府部门审批、审定提供依据;(四)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规等服务,推介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努力推动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五)按照北京市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要求,承担安全社区建设具体事务性工作,推动安全社区建设;(六)推广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优活动。组织国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活动;(七)组织出版安全生产方面的刊物、资料、书籍,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等,为会员提供服务;(八)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拥护《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会员单位,发给会员证和牌匾。截止到2011年5月,已有会员单位16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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