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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开标时间的延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由于你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
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的工程按照规定在200万以下1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报价委托,房地产项目也有这样的规定看不同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而采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或者议标甚至直接委托等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何时废止的?
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前还有效,没有废止。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4年7月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由市招标办按违章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1、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批准开工。
2、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由市招标办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在投标过程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市施工投标的资格。
4、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作,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2、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3、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4、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5、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7、工程保修要求。
8、中标评定条件。
9、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文件原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专业工程分包的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专业工程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禁止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来京施工企业已办理资质监督备案;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劳务作业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纳入市建委评标专家库,实行备案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前款第(二)项中己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收到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投诉,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受理,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发现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应当告知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施工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对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的企业,监理单位应将该情况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2000]606号)中有关施工分包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
(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备案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3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程质量应当在本市内进行);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标底编制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工程施工招标、分部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等形式。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一)公开招标: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施工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招标单位申请施工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施工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发出施工投标邀请书,邀请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具体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本市以及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的概况和资质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包括各层的建筑面积)、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预算时用);
(四)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差价计算方式;
(六)工程特殊材料的供应方式、工程特殊功能和结构的做法及要求、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要求等;
(七)标书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应当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说明事项。
招标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名单。
市招投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时间,一般工程为20天;大中型、特殊工程为45天。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者专业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水泥、钢材、木材的数量等。
接受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计算,应当执行现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计算标底费率时,应当考虑招标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因素,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计算。
前款有关定额规定如有修改或者补充的,须按修改或者补充后的定额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标底造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应当在报送招标文件的同时,连同批准的工程计划任务书和扩初文件一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最终合理标底。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标底价超出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单位暂停招标,待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最终合理标底由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封存,在开标时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标底编制单位和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还须出示施工许可证或者同意投标通知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的全员人数,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情况;
(五)近3年承建的工程及其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时,须缴纳概算造价0.5‰到1‰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工程总价、钢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施工组织措施和工程总进度;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总工期;
(六)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标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七条 投标标价及工期计算,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定额,结合不同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以及本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计算工程标价。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的,投标单位应当在开标前的答疑会上提出修改,经招标单位核准并以招标补充文件通知各投标单位及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标单位应当按核准后的工程量编制标书。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的,可与招标单位协商变更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差额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接受委托编制标底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量误差的,应当向招标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费从收取的委托咨询费中支付,最高不超过委托咨询费总额。
投标标书的算术计算有误,开标后不得更改投标标价。
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但调整后的造价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施工招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组织召开,并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召开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通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的原则须根据直接费造价、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行取费标准浮动率、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评标、决标应当在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下进行。
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评标时不得更改。
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可采取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自开标至决标的时间,一般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后2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价应当等于中标价。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由招标单位退还投标单位预缴的保证金,并付给300元至1000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缴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还可取消中标单位对该工程的承包权。因招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仍属中标单位。
当事人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申请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第三十四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慕德贵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