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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
(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
(四)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五)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六)关于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515号)。
(七)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
(八)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标准化安全防护的通知(京建法〔2014〕7号)。
(九)其他与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规定、标准及验收规范等。
本次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中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体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京建发〔2014〕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文件精神,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行绿色施工,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等要求,对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并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对外联...
用01定额计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费里面了,也就是说比如安装工程的临时设施费;人工费*23.1%里面已经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了。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临时设施费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里面...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二)承担保障本市城镇低收...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临时设施等费用。包括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自开工至竣工全过程施工中发生的全部上述费用。
(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第十九条中的“(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施工现场防爆、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等设施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支出”等。
(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件中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费用,其中主要包括基坑支护、降水、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需编制专项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的项目。
(三)建筑垃圾消纳费用。
上述费用发生时应当另行计算。
(一)2014年4月1日(含4月1日,下同)以后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执行本通知的费率标准。
(二)2014年4月1日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工程实施的标准化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其调整原则和方法。
(三)2014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
京建发[2011]316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我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安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京建发[2011]277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我委就《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通知》(京建发〔2021〕40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4月30日后企业如需使用纸质证书,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申请下载有效期自动延续后的电子资质证书。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含本日)前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将按要求及时调整我委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批准正式执行。现定于2016年4月11日组织召开实施意见宣贯大会,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4月11日(星期一),上午9:00一12:00
地点:万寿宾馆A座一层多功能厅(万寿路甲 12号)。
二、会议内容
发布《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调整北京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并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宣讲和解读。
三、注意事项
1、4月6日至4月8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到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领取门票,每家企业限领一张。
2、大会凭票入场,请参会人员注意保管好入场券,宣贯材料于会议当天现场发放。
3、本次为免费宣贯,请注意保持会场秩序,着装整洁;会议期间禁止大声喧哗,请勿随意走动、乱扔垃圾,请将手机调成静音或振动状态。
4、因参会人员较多,车位紧张,请尽量乘坐地铁或公交前往。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4月5日
京建发〔2016〕278号
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20号)的规定,现决定对《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进行调整,新增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条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条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