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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大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作业工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本信息

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同、救人第一、快速反应、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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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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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急救

  • 81140品种:应急救援;类型:急救箱;产品描述:ABS塑料防水急救箱,配有挂墙支架和便于提携的把手.重1.4kg.尺寸:25x19x9cm.;常备库存:N;最小起订量:1个;订货号:81140;
  • 3M
  • 13%
  • 上海捷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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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分配盒补充包

  • 81195品种:应急救援;类型:分配盒补充包;产品描述:6个加载包,42片被金属探测仪探测的创可贴,尺寸:19×72mm;常备库存:N;最小起订量:6套;订货号:81195;
  • 3M
  • 13%
  • 上海捷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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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分配盒补充包

  • 81195A品种:应急救援;类型:分配盒补充包;产品描述:6个加载包,36片被金属探测仪探测的创可贴,尺寸:25×72mm;常备库存:N;最小起订量:6套;订货号:81195A;
  • 3M
  • 13%
  • 上海捷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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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救援应急

  • 品种:救生器材类;类型:消防应急包;系列:家用系列;产品说明:31件/套;
  • 百安消防
  • 13%
  • 山西鑫峰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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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救援应急

  • 31件/套
  • 百安消防
  • 13%
  • 温州依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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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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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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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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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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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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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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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模块

  • 预案管理:支持脱逃、冲监、劫持、斗殴、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配置管理;预案演练:支持按计划和即时预案演练,实现预案处置流程提醒等功能;应急处置:支持监所发生重大警情时,可启用相关应急预案.
  • 1项
  • 1
  • 江西时励数码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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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池/调节池

  • Ф3100×13500,增强型波纹玻璃钢
  • 2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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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

  • 应急预案管理通过预案定义、启动、调整、总结等功能,实现将某种类型、等级事故,所需要处理人员、应急小组、处理方法和流程步骤,以预案的形式提前编好,真实事故发生时,直接调用的预先编写好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高效、有序的控制事故,减少损失.
  • 1套
  • 1
  • 光格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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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工程

  • 1.名称:配套建设工程 2.品牌:蓝盾 3.型号:定制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天花、墙面、地板、辅材等
  • 24项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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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紧急救援

  • 内含:1、液压扩张剪钳 2、无齿切割锯 3、消防尖平斧 4、消防钩 5、铁皮剪 6、绝缘钳 7、撬棍(105com) 8、消防梯(长度满足最大机型) 9、救生绳(直接5cm,长度15cm)2把 10、消防手套 11、消防毯
  • 1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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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为博罗县建设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三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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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

博罗县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三、工作机制

四、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应急准备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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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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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概述

博建〔2007〕25号

罗浮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办、各镇村建办,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将二OO四年颁发的《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新修订印发。请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工程 安全 预案 通知

抄 送:市规划建设局、县安委会、陈永欢副县长

博罗县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3月 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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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县建设局的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和分工

1、组织领导:县建设局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成立博罗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由县建设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事故发生地的镇长担任;

成 员:由局行政办公室、建工办、安监站、质监站主要负责人担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局行政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行政办主任、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建设局办公室人员和建工办、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组成。

2、主要职责及分工:正副指挥长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负责组织预案演练。事故发生时召集建设局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会议,根据县政府的指示,部署应急工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参加县政府赴事故现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保持与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会议;

(2)负责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相关股室应急工作;

(4)负责和县卫生部门联系,了解受伤人员的救治情况。

(5)了解事故的详细过程,草拟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起草特大安全事故救援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建设局的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7)负责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和处理;

(8)根据应急领导组织的指示,组织设计、施工技术力量对发生特大事故的工程项目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9)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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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措施

(一)发生重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有关目击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县建设局或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员,县建设局应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事故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指挥处置,组织救援救护,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三)、事故发生企业必须迅速疏散施工现场的人员,如实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并控制危险源。

(四)发生重大建筑事故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五)事故发生企业无力承担救援工作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调动机动抢险队伍,必要时向县指挥中心请求予以增援。

(六)事故发生单位、县建设局和当地政府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人员的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单位解决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的吃、穿、住等问题。

(七)根据县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新闻发布工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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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1、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适用范围为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3、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建筑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4)事故报告联系电话,包括项目安全监督员及建设局联系电话;

(5)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6)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具体情况。包括建设工程所在镇(街道)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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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机制

在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建设局对各建筑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县建设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原则,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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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准备措施

(一)抢险救灾队伍: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2、各施工企业为事故发生工地的抢险救灾单位,各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为负责人,由企业质安部门参加,成立抢险救灾队伍。

3、县建设局商请县属的博罗县市政工程公司、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博罗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等为应急抢险救灾后备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成立机动抢险队伍,负责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工程建设(使用)单位不能独立完成的抢险救灾工作。机动抢险队伍救援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与区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施工班组、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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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文献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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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KB

页数: 6页

xxx 住建局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 17号令 >》等文件精神的精神,为 进一步做好兰山区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应急抢险, 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理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结合 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形成领导一 元化、指挥智能化、 防范系统化的应急机制, 进一步增强事故的 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 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由 xxx 任组 长,xxx 任副组长, 成员由局办公室、 施工科科长、 安监站站长、 质监站站长、 市场科科长、 企管站站长、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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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9页

yuan, a n increase of 17.5%; l ocal gover nment ge neral budget revenue of 500 million Yuan, ... Pai nting, m odel cult ure creates new Ma Church community, creating Lake sce nic spot cult ure educati on base, re ceived high eval uation from provincial a nd munici pal disci pline Inspecti on Commissi on, t he people's daily special re port. Constantly pr omote inde pendent Commissi on agai nst cor

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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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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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国家税务局现任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钟子良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黄剑辉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邹若珊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邓忠行、邓新发、黄焕强、马攀峰、徐顺林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廖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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