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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发文字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发文字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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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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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A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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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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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24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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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职责及制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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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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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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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

2013年1月1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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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总则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构筑绿洲生态屏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农区内的综合性防护林,主要包括农田和果园的防护林以及农田外围防风固沙基干林。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法采伐、及时更新,科学利用、体系长存”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开展农田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田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田防护林建设的组织协调,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签订责任状,纳入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内容。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环境保护、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防护林建设服务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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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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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规划和建设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块推进、分步实施;

(二)坚持小网格、窄林带。坚持适地适树、多树种并举、网片带结合;

(三)实施田、路、渠统筹兼顾,综合设防;

(四)坚持政策引导,明确权利主体,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

(五)坚持生态优先、合理改造,依法采伐、适时更新,建设与保护并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以县(市)、自治州直属国有农牧园艺场为单位制定规划。

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总体规划由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依据自治州总体规划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州直属国有农牧园艺场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依据自治州总体规划编制,报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以及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内容;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电力等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田和果园,应当按照规划划定的农田防护林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确权发放林权证。

开发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开发三年内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任务。

集体土地上的农田和果园农田防护林,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田防护林建设合同,按期完成农田防护林的营造、更新与管护。

农村道路、渠系防护林配套建设,由所在地乡(镇)、村依据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确定林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主体,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田防护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良种壮苗和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加强种苗生产,建立保障性苗圃。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实行下列标准:

(一)农田林网网格面积一般控制在一百五十亩至二百亩,果园林网网格面积不超过一百亩;

(二)集体土地上的林带面积占耕地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国有土地上的林带面积占耕地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二;

(三)集体耕地农田防护林林网化程度应当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国有耕地农田防护林林网化程度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四)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郁闭度不低于零点二;农田防护林完整,四面有林带,林相整齐,林带无缺株断带,有害生物危害程度在轻度以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实行年度检查、竣工验收及综合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造林检查验收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年度检查和保存情况调查,并将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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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保护和管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田防护林建设、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

县(市)收取的育林基金、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和地方营造林工程项目的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造林后经验收合格,按照要求和标准及时足额补助到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对集体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上划定的农田防护林地,免收土地使用费用。

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直属国有农牧园艺场应当依据分配的社会经济用水指标,制定农田防护林用水规划,保证农田防护林用水。水利部门在建设农田节水配套设施时,应当统筹安排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州直属国有农牧园艺场应当制定农田防护林用水优惠政策。对集体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用水实施补贴政策。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农田防护林用地应当明确责、权、利主体。造林地属集体所有的应当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有关规定明确使用权,依法发放林权证。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划,保证农田防护林用地的落实。集体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经规划确定为农田防护林用地的,应当纳入林地管理;农户家庭确有困难的,应当适当调整。

农田防护林用地以发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使用合同,明确承包方的权利和造林、管理、维护等义务和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确保农田防护林用地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流失。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保证金制度,鼓励先造后伐,及时更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需要更新农田防护林的经营者签订更新合同,以本地区更新造林成本一至二倍为标准收取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保证金,达到更新合同要求后,及时返还保证金。

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全部用于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农田防护林区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农田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未经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农田防护林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在农田防护林内架设电网、供排水网、通讯管网等,不得在农田防护林内筑房、取土、破坏植被。

禁止毁坏农田防护林。

禁止在农田防护林幼林地内放牧等损坏农田防护林的行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征收农田防护林地。

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农田防护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田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田防护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治理,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控制和防止林业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

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田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或者更新采伐,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性采伐。

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应当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或者林木抚育更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田防护林建设实行采造挂钩制度,以村(林班)为单位将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更新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采伐指标控制的主要条件,对任务完成好、质量符合要求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未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或者更新任务的,调减年度采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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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者三年内未按要求完成林网建设任务的,或者未按土地规划要求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代为造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田和果园,土地承包经营者未在限期内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由集体组织营造农田防护林,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在农田防护林内筑房、取土、采集植被或者其他毁坏农田防护林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发生的有害生物没有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伐农田防护林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农田防护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农田防护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农田防护林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给该村(林班)发放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农田防护林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农田防护林毁坏或者严重影响农田防护林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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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附则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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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文献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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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 的合法权益,保证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巴州 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根椐授权 负责承办所在区域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 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部)审批、办理制度。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 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现状及对策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现状及对策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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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针对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区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工程应用中的质量现状,通过抽查检测发现一些质量问题,故提出相应对策进行探讨。

三北农田防护林建设与更新改造内容提要

《三北农田防护林建设与更新改造》一书集理论性、实践性,科学性、实用性,历史性、前瞻性为一体,把农田防护林建设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有机地融入营林生产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农田防护林建设目标与动力、生产与需求、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点,构筑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力求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态需求的同时扩大资源,进而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不断强化生态建设的支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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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农田防护林建设与更新改造目录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农田防护林建设及更新改造概况

第一节 国外农田防护林发展概况

第二节 我国农田防护林发展概况

第三节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现状及构想

第四节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二篇 资源篇

第二章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资源状况

第一节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建设历程

第二节 农田防护林的功能与效益

第三节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林分资源分析与评价

第三篇 区划篇

第三章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建设区划的研究

第一节 建设类型区划

第二节 分区建设

第四篇 造林篇

第四章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树种选择

第一节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适生树种的分布及选择

第二节 三北地区适生杨树无性系的生长规律

第三节 三北地区推广的杨树品种

第四节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轮伐期的确定

第五章 采伐更新

第一节 采伐的主要方式

第二节 采伐技术

第三节 更新的主要方式

第四节 更新技术

第六章 造林

第一节 树种的配置

第二节 整地

第三节 栽植

第四节 抚育管护

第五节 有害生物防治

第五篇 利用篇

第七章 杨树木材加工利用研究

第一节 杨树的种类与分布

第二节 我国木材市场的供求形势

第三节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杨树林木资源生长潜力分析

第四节 杨树木材加工利用方式及现状

第六篇 管理篇

第八章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

第一节 管理学与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的关系

第二节 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的主要环节及注意事项

第九章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的若干文献

一、国家林业局副局长祝列克在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选择100个县组织开展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四、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上报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建设基本情况的通知

五、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六、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建设可新改造实方案

第七篇 专题篇

一、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研究

二、西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模式与树种选择技术研究

三、辽宁省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经济效益的研究

四、内蒙古自治区速生丰产型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的研究

第八篇 典型篇

一、加强农防林更新改造再创林业辉煌

二、更新改造完善提高建设高标准农田防护林体系

三、突出质量活化机制全力推进“两改工程”建设

四、完善农田林网建设为保障农业生产做出新贡献

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主要树种名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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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防护林发展概况

在平原地区营造防护林始于19世纪初,苏格兰最早在滨海地区营造海岸防护林;以后,原苏联和美国等国家有计划、大规模地营造农田防护林。中国营造农田防护林有100多年的历史,大致分3个阶段:①以防止风沙为目的兼顾烧柴用材的农民自发营造阶段。②以全面改善农田小气候为主要目的的国家或集体有计划、大规模营造阶段。③以改造旧有农业生态系统为目的,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农田防护林综合体系阶段,这时出现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连片的方田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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