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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散装in bulk
桶装以外的油品盛装形式。
5.7
散供delivered in bulk
由供油船、油库、油罐车等以散装形式供应油品。
5.8
桶装散供delivered in bulk by pumping ex drums
以散供方式供应的桶装油品。
5.9
发油distribution of POL
油库、车船对外输送油品的作业过程。
5.10
进油 receiving POL
油库、车船接受油品的作业过程。
5.11
装油loading POL
车船接受油品的作业过程。
5.12
卸油 unloading POL
将车船上的油品卸入储油设施中的作业过程。
5.13
提油pick—up POL
到供应商处提取油品。
5.14
水上供应delivery in waterway
利用水上生产设施供应的作业过程。
5.15
陆地供应delivery by land
利用陆地生产设施供应的作业过程。
6作业过程
6.1
加油定单bunkering nomination
加油前客户向供油企业提出的书面需求。
6.2
确认表confirmation form
供油前后供受双方所确认的质量、数量等书面依据。
6.3
加油签收单bunker delivery receipt(BDR)
供油结束后,双方签字确认的作为结算费用的单据。
6.4
供水签收单fresh water delivery receipt
供水结束后,双方签字确认的作为结算费用的单据。
《船舶油品供应术语(GB/T 25347-2010)》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100433B
《船舶油品供应术语(GB/T 25347-2010)》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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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楼主的情况来看,你的船的资料大概如下LOA小于30m,宽度小于8m,最大吃水3米,总吨800是可以的,就是宽度可能需要调整到8米-10米左右,需要密闭舱盖,船体造价不会小于800万RMB船舶设备配...
关于“PSPC”编者按:由于专用海水压载舱腐蚀状况严重威胁船舶的航行安全和结构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对压载舱涂层的性能越来越重视。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
船舶工程术语标准国内外情况分析
1 引言船舶工程术语是船舶工业科技概念的语言符号,是船舶行业知识传播、技术传递、科技文化交流、贸易往来的工具。船舶工程术语标准是以船舶各专业领域中的术语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一般规定术语、定义(或解释性说明)和对应的外文名称。船舶工程术语标准化就是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有关术语标准,使船舶行业各专业领域的术语及其定义协调统一,力求达到术语的精确性和单义性,减少以至消除一义多词或一词多义、含义不清、相互矛盾等混乱现象,从而保证船舶科研、生产、使用、管理、教学等部门有关人员能准确无误地进行交流。
许多国家的船舶供应商和船舶公司都编制有船舶物料手册,手册中有各种物料的编号、规格、性能、材料等,以便指导对物料的选用和订购。
根据工作需要,每月或每航次由大管轮填写物料申请单,经轮机长审查后交公司供应处审核和供应。在国外购买物料需事先经供应处批准。
船舶物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杜绝浪费现象。远洋船舶一般由轮机助理员负责,沿海船舶机匠长负责。
油品 oil
系指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 、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燃油、润滑油(下称燃润油)供应市场,加强船舶燃润油供应的行业管理,保证港口和船舶生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运输船舶燃润油水上供应业务的企业(下称供油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燃润油系指轻柴油、重柴油、燃料油、重油等船用燃油及船用润滑油。
第四条供油企业必须按本规定要求条件及申报程序进行资质认可,未经资质认可或资质认可未通过的供油企业不得从事水上供油业务。
第五条供油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能源、质量、计量、价格、税收、环保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认可程序
第六条设立供油企业须向交通部申请资质认可,通过船舶燃油供应资质认可后,获得“船舶燃油供应资质认可证书”(下称“资质认可证”)的企业,方可从事水上供油业务。
第七条资质认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供油企业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向交通部提出资质认可复审申请,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续签资质认可证;对于未通过复审的供油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不予续签资质认可证。逾期不申请复审的供油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船舶供油业务,注销其资质认可证。
第八条申请资质认可的供油企业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申请报告;设备、设施(码头、油库、输运油设施等)技术状况;定期维修证明;计量检定证书;消防检定证明;环保检定证明;供油船舶的港监、船检证明;加油人员的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及其它有关材料。
交通部在受理申请后40天内对申请企业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
第三章 资质认可条件
第九条供油企业应有一定规模的储运设施。作业在海港的供油企业其综合储油能力应在5000吨以上,并拥有载重吨500吨以上的供应油轮。作业在内河港的供油企业其综合储油能力应在1000吨以上,并拥有载重吨100吨以上的油轮。
第十条供油企业必须有合法、稳定的油品来源。
第十一条供油企业的油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油库在运营前必须经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供油企业应使用油品专用码头,码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港务监督机构核准的船舶等级和油品的种类、数量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供油船舶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供油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建造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污染结构和设备。
第十四条供油船舶的船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签发的有效的适任证书和油轮船员专业知识特种培训的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供油企业的组织机构、基础管理工作应适应供油业务要求。有健全的燃润油供应组织机构及质量保证体系,有明确的员工工作职责及岗位责任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
第十六条供油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掌握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供油企业和计量管理和计量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油品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有关部门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查、检定不合格或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油罐罐容和油轮舱容必须按期经国家有关计量监督部门标定,使用有效的罐容表和舱容表。
船舶油品质量交接应符合《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船舶油舱计量交接标准》(JT/T38--1994)的规定,油罐内的油品计量应严格执行《罐内液体石油产品》(JJG/1014--1989)的规定。
第十八条供油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油料化验设备,能按国家规定的试验方法承担供应油品的质量指标化验分析。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无资质认可证从事船舶供油业务的企业,经查证,由港务监督部门暂扣其船舶证书,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认可,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供油企业应按照《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JT/T339--1997)的要求,规范供油服务,保证供油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供油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供油的安全管理。根据经营规模配备安全员及安全设施,制定应急方案和计划,并定期进行消防和防污染演习。
第二十二条供油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它法规、规章的要求,防止水域污染,在港供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等油污水的排放必须按当地港务监督部门的规定实施,严禁随意排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开业的供油企业,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00天内申请资质认可。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