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土建百科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心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砖。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并委托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规划、经济、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大科研投入,完善配套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更多的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材产品。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建设项目。

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在耕地中取土的,应按规定予以关闭;在非耕地中取土的,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关闭和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绕城高速路以内,其他区(市)县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的,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的销售活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并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示;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不得为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监理签字。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其设计选用的材料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必须进行设计更改。

第十条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墙材节能办应当检查和核定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未按规定使用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已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审批的设计图纸要求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三)监理单位为不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监理签字的。

本办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建设项目的和占用土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粘土砖

  • 品种:烧结粘土标准砖;产品种类:3分条;重量kg:1;规格:长×宽×厚(mm):230×65×30;
  • 圣原
  • 13%
  • 佛山市圣原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粘土砖

  • 品种:烧结粘土标准砖;产品种类:平6枚;重量kg:21.8;规格:长×宽×厚(mm):678×230×65;
  • 圣原
  • 13%
  • 佛山市圣原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粘土砖

  • 品种:烧结粘土标准砖;规格:长×宽×厚(mm):240×115×53;强度等级(MU):30;说明:G2-G3-G4-G6-G5;
  • t
  • 东春
  • 13%
  • 昆明东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粘土砖

  • 品种:烧结粘土标准砖;产品种类:2枚;重量kg:6.8;规格:长×宽×厚(mm):460×114×65;
  • 圣原
  • 13%
  • 佛山市圣原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粘土砖

  • 品种:烧结粘土标准砖;产品种类:平7枚;重量kg:25.5;规格:长×宽×厚(mm):791×230×65;
  • 圣原
  • 13%
  • 佛山市圣原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轻质粘土砖

  • QN-1-32 普型
  • t
  • 韶关市2010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轻质粘土砖

  • QN-1.3a 标型
  • t
  • 韶关市2010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粘土陶砖

  • 汕头市200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标准(粘土)

  • 240×115×53
  • 千块
  • 云浮市郁南县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标准(粘土)

  • 240×115×53
  • 千块
  • 云浮市郁南县2011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成都市路灯专用防盗锁

  • 成都市路灯专用防盗锁
  • 12套
  • 3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6-02
查看价格

成都市纪委留置楼项目

  • 冷水机组2
  • 2台
  • 4
  • 开利、凯德利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6-06
查看价格

MU10非粘土砖

  • MU10非粘土砖
  • 1千块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6-18
查看价格

MU10非粘土砖

  • 1、MU10非粘土砖2、完成面:-3、用途/位置:基础4、规格(mm):MU10非粘土砖
  • 1千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8-11
查看价格

资产使用管理

  • 资产使用管理包含资产领用管理、资产处理、资产盘点、资产变动等模块,资产使用管理是的资产管理核心模块之一,与资产台账管理、资产维修管理、资产维护管理等模块紧密衔接,并与备件库管理实现业务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为廊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
  • 1套
  • 1
  • 光格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3-26
查看价格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文献

20001012上海市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20001012上海市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20001012上海市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3页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2000 年 10月 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0 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 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 ,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 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 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材办) 负责 具体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 ,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

关于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关于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关于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2页

关于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各区有关部门,各建筑设计院、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监理、施工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节约能源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实施建筑节能,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21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 发〔2005〕33号)精神,保证国家“禁实”和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规定通知如 下: 一、从 2008年 1月 1日起,克拉玛依市所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建 筑工程,逐步向生产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过渡。 凡在克拉玛依市城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正负零以上的墙体,限制使用实 心粘土砖。对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 将依照有关 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

新疆关于限时禁上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关于限时禁上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乌市建委[2002]154号

乌鲁木齐各建筑设计院、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监理、施工及各有关单位:

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水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配合我市的蓝天工程,减少环境污染,实施建筑节能,根据国家经贸委文件(国经贸资源[2001]550号),我市已被列入2003年6月30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170个城市名单。为贯彻落实国经贸资源[2001]550号文件精神,确保“禁实”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正负零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东山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新建房屋建筑外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0年7月1日起,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 限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对18门以下的轮窑必须于2002年7月1日前关闭、拆除,并按规定复垦土地。18门以上的轮窑要在2003年6月30日前改产粘土多孔砖。

三、 粘土多孔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和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严禁“无标”生产和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四、 2002年7月1日起,建设单位不得委托使用实心粘土砖为墙体的建筑设计,并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为墙体的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采用实心砖为墙体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通过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设计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不予备案。

五、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计划管理部门不再批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基建项目计划;经委对新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不予立项;国土资源部门在2002年7月1日后,不再批准实心粘土砖企业临时用地。

六、 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禁实”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查处并载入不良行为档案。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建设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查看详情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令 第90号

    第一条 (目标和根据)为了掩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阻止、限制运用粘土砖,匆匆进新型墙体资料的开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资料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含意)本方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取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第三条 (实用范围)本方法实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消费、销售、运用以及相干治理运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第四条 (治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阻止、限制运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担任详细治理任务。县(区)国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本方法,担任所辖区域内阻止、限制运用粘土砖的监视治理,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示。市政府有关部门遵照各自职责,协同实行本方法。     第五条 (阻止、限制消费)阻止消费实心粘土砖,阻止新建空心粘土砖消费线。市建材办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开展状况和空心粘土砖消费单位的现有消费范围,遵照年度递减的准则,制订空心粘土砖消费的总量调控规划。市建材办应该根据空心粘土砖消费的总量调控规划和空心粘土砖消费单位的现有消费范围,核定空心粘土砖消费单位的年度消费指标。     第六条 (阻止运用范围)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阻止运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阻止运用实心粘土砖。     第七条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请求)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该遵照本方法的规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 (征收专项资金)建设工程运用粘土砖的,应该交纳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许县(区)国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遵如实心粘土砖(折规范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规范砖)每块0.025元的规范征收。     第九条 (核定资料)建设单位请求在建名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该向市建材办或许县(区)国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操持建设工程运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建设单位操持核定手续,应该供给下列资料:     (一)有关墙体局部的设计解释;     (二)施工单位运用墙体资料的解释;     (三)工程土建局部估算或许决算书。     第十条 (核定证实)市建材办或许县(区)国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该自收到核定资料之日起10日内操持核定证实。未运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该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核定证实;运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该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遵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交纳专项资金后,市建材办根据缴款证实出具已交纳专项资金的核定证实。建设单位获得核定证实后,方可向供水治理部门请求接通供水管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用处)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从事开展新型墙体资料的科研、开发、运用和进行嘉奖;     (二)进行阻止、限制运用粘土砖的治理;     (三)经市国民政府同意的其余用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治理和检讨)专项资金遵照估算外资金治理,财政专户存储。审计部门应该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运用、治理状况进行监视检讨。     第十三条 (行政办法)对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动,遵照下列规则予以解决:     (一) 对违背本方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则,消费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纠正。     (二)对违背本方法第六条规则,运用粘土砖的, 由市建材办遵照运用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三)对违背本方法第七条规则,进行设计、施工或许监理的,由市建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下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或许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四)对违背本方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未获得核定证实的,供水治理部门不予接通供水管网。     第十四条 (违背消费规则的嘉奖)违背本方法规则,私自消费、超额消费空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对消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背本方法规则,消费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或许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执法者守法行动的追查)有关行政治理人员应该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行贿、枉法履行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嘉奖;形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详细行政行动不服的,能够遵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详细行政行动的,作出详细行政行动的部门能够依法强迫履行,或许请求国民法院强迫履行。     第十七条 (特别规则)遵照国度技巧规范,对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监狱工程和历史文化掩护建筑等的修复,在施工历程中对运用粘土砖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八条 (运用解释)市建委能够对本方法的详细运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实行日期)本方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查看详情

初步设计概算中其他费用的把握: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初步设计概算中其他费用的把握: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是由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他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目前情况下,除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浇、预制钢筋砼结构外,其它结构建筑工程,均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这项费用从2003年5月开始发布以来至今仍然有效。在初步设计概算中计取该项费用应当注意,对已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工程栋号,经变更设计,施工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除实心粘土砖外,均视为新型墙体材料),结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原专用已收款凭证,向市节能墙改办申报,经核实后,进行返还。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