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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政府投资,是指市、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各种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区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不含土地储备一级开发项目投资)。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项目前期手续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基础设施项目;
(二)农田水利项目;
(三)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具有产业化导向和结构调整全局性作用的重大产业性项目;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对于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入;对于需要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需要支持和扶持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投入,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征集、储备制度,按照《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集确定实施管理办法》(昌政发〔2007〕44号)征集项目,并于每年9月1日至15日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
建立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选取资质高、信誉好、服务规范的中介机构组成专业队伍,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审质量。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纳入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资金申请报告。对暂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重大项目,可安排部分项目前期费,促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开展。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对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需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投入方式,采取相应的项目审批制度。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等工作。咨询机构从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
对使用政府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暂不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前,应书面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复函;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或复函;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前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一)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区政府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其他项目使用区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结(决)算投资总额超出部分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投资总额5%及以上的;
(四)存在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
第十四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确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该计划应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涉及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应注明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并安排资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政府投资拟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已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到位。申请贴息的项目,贷款银行应已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征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及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指标,并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定职责及工作安排,选择审计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昌平分局、国土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和区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手续的办理,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管:
(一)协调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建设;
(三)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按要求通过昌平区投资项目管理与监控信息系统上报项目信息和建设动态。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工程结(决)算。
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380号)规定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按照《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0〕15号)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区监察局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应向区人大报告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资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区人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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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策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策——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一些地方的投资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从审计角度看,此项投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本文拟就如何治理其问题谈...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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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概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遵守《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五)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规模标准履行招投标程序,不得以概(预)算评审代替招投标。对于总额符合招标条件,招标比较分散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总体打包招标。
(二)禁止中标单位中标后层层转包。中标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方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方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方负责,接受分包方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杜绝超概算现象发生。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和建筑面积增加额按相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有投资概(预)算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建立良性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良性循环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将所有涉及昌平区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区重点工程纳入昌平区投资项目管理与监控信息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将该信息系统的相关项目信息与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共享。
(二)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整改提高。
(三)加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督办力度,积极协调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概算,对概算调整的程序及内容严格把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控制各项支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融资规模、使用及偿还实行监督管理,并建立政府偿债资金专户。
(三)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拨款程序。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先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复的投资概算,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按照工程合同和进度拨款。工程竣工后依据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逐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
(四)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核后,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60%以内。
(五)督促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六)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信息系统,将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情况全部纳入该系统管理。
第八条 区金融服务办职责:
(一)负责拟定区政府年度融资工作方案,并按照区政府的意见组织实施。
(二)协调融资平台、项目单位、金融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府融资项目的评审和审计工作,配合区财政局指导监督区政府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区政府融资平台涉及单位职责: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平台涉及单位,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授权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对外融资活动,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的企(事)业法人机构。
(一)负责对归集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分类,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配合区金融服务办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资料,负责办理贷款的借贷、使用和偿还工作。
(二)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国土昌平分局职责:
按照《昌平区联合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财经〔2009〕161号)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职责:
负责对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和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总投资额和建设规模实施,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上报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负责。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区发展改革委或区财政局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项目单位应按照拆迁签订的合同及时拨付拆迁资金。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职责:
(一)负责对所有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区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方式:
1.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审计计划,直接实施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2.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投融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审计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概(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2.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3.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4.项目资金到位、管理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5.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将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章 建立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管理和监督的合力。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报,并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实行资源共享。对信息系统中发现的异常问题、重大问题,各部门按职责查实,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临时检查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情况,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情况;
(三)建设项目依法招投标情况,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情况;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到位情况;
(五)项目资金支付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情况,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情况;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九)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问题;
(十)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成本或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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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